離婚協議寫無共同債務
要視情況決定。如果確實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沒有發現的或者沒有產生的,應由雙方承擔。如果是因為離婚后一方造成的,由一方承擔。
但是錢已經是應該歸還到客戶帳上的。她沒有還,我不管帳的。協議書上有寫婚前各人對外債務自己負責的
你們兩個人,別人是不知曉的。只能是誰欠下的,債務人會找誰來要,誰來還了。
離婚協議無債務實際有,離婚協議無債務后發現有欠債,離婚協議書說明無共同債務,
有欠款離婚協議里沒寫, 離婚協議寫無共同債務是可以的,對于離婚債務的認定情況,法律上是可以認可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的,雙方如果對所有債務的認定都已經進行了明確,都是屬于一方所有的,那么是可以不進行債務分割的。
一、離婚協議寫無共同債務可以嗎?
可以,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于離婚協議中的有關共同債務的處理情況,應當基于實際情況來辦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離婚債務的處理是基于雙方舉證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 如果雙方認可了不存在共同債務的,那么就不需要進行舉證來明確夫妻一方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