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完婚了再去起訴還有效果嗎
都說愛情是甜蜜的,婚姻是幸福的,能夠與自己心愛的人走在一起,則是一件快樂的事情。當一對新人們,攜手走向婚姻殿堂的時候,他們之間的想法,其實是比較單純的,只想牽著對方的手一起慢慢變老。然而婚后的生活,讓原本恩愛的夫妻吵架不斷,吵著吵著感情就淡了,夫妻的緣分也就盡,兩人也就散了。離婚是目前的高頻詞,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權威統計,目前我國離婚率在不斷上漲。對于夫妻來說,離婚或許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只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或許因為一時的沖動,兩人離婚了,在離婚之前,很多細節性問題,都沒有去溝通,例如:孩子的撫養問題,財產的分割問題。正是因為如此,就會有人咨詢到,離完婚了再去起訴還有效果嗎?等相關問題。其實在對該問題進行回答的時候,就應當要明確我國的《婚姻法》,它具有法律權威性,對于已經離婚的夫妻來說,在解決婚戀糾紛的時候,則可以依據《婚姻法》執行。
如果離婚的當事人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并且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對雙方共有財產的分割及分配有了明確的約定,那么在離婚之后,只要約定的共有財產,沒有被其他人所保全凍結的話。對當事人來說,則可以隨時申請辦理財產的過戶手續。然而,規定夫妻婚姻期間的債務,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的前提下,則是屬于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辦理完離婚以后,可以就共同財產或者債務,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可以起訴到法院。
首先,但從房子來講,法條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法條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屬一方的財產。法條規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持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也有屬于共同共有的情況。法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擁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產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其次說說撫養權的問題,對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大原則,也就是說,和哪一方生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法院一般都會判給誰。那具體應該如何理解此原則?分別在何種情況下自己得到撫養權的概率較大?今日我們就以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情形來分析一下:
1、哺乳期(一歲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除非有嚴重患疾或吸毒等較嚴重情節,否則法院基本都會判給女方來撫養。
2、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3、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4、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5、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綜上所述,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間的約定,應當要采用書面形式,這樣才具有法律效應。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依舊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根據上述分析,人們即可知道,在我國《婚姻法》當中,針對離完婚了再去起訴還有效果的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