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 首先要看結婚登記日期, 登記前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存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結婚登記后取得的財產,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7條是對婚后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8條是對哪些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9條是對夫妻財產的特殊情形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關于財產的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的約定無效。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方的婚前財產依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生于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后的,也屬婚前財產,應屆夫妻個人財產。那么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依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專門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療費用,應屬夫妻特有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確定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嚴格的個人性質,應屬夫妻特有財產,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將之視為夫妻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增多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富越來越多,內容也越來越新,種類不斷增加。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首飾等實物外,股票、房產、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糾紛日益頻繁,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既要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系,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
在離婚案件中,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甚至有的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財產沒有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審越多。另外有許多金融部門為了拉攏客戶,拒絕或有意刁難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這些都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困難。當前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獨有的財產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專門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療費用,應屬夫妻特有財產。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