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房產怎么分配
新婚姻法剛剛頒布不久,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畢竟是與自己生活緊密相關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在結婚離婚方面和夫妻財產方面進行了一些新的規定,新婚姻法對于房產分割,也就是不動產分割也進行了一些規定,房產分割又多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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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
- 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例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長的糧食、草、樹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李如意租金銀行存款的利息等。
- 舉例:若男方婚前購買一套房子,價值100萬元,結婚后男方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經營、租售等,8年后隨著周邊房價翻番,該套房子若出售的話市場價預計在在200萬元,若此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該套房子包括按市場價增值部分全都歸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為做生意而出售該套房子籌集資金的,在做生意期間因經營良好而賺到100萬元,此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此投資經營增值的100萬元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186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由此可見,贈與合同根據性質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情況,因為要顧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有些特殊的不行。
盡管婚姻存續很多年,但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在離婚時進行房產分割,依然是可以撤銷贈與的,該房產依然歸于另一方,離婚時不予分割。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房產分割時,該房產依然歸一方所有,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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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雙方購買,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進行按份分割,房產可以進行拍賣后折價分配,也可以協商由一方購買,購買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此時,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還貸的,財產分割時也只屬于一方,不予分割,但是要給另一方必要補償。
-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后還有沒有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分割的。
婚姻的締結是一段緣分,祝福大家都能有美好的婚姻生活。
以上就是新婚姻法關于房產分割的規定,小編也給出了一些理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最近出臺的新婚姻法規定,誰出錢買的房子就歸誰。不管是男方還是男方父母。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出資買的房子,或者是男方繼承來的房產,在婚姻破裂的時候,房產的所有權還是歸男方。
這個新規,對于一些想讓丈夫在房產證上加自己名字的女性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因為無論加不加自己名字,在離婚時的房產分割上,都只會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分割了。
很多人會說,女性為了家庭付出辛勞、生兒育女,最后卻什么也得不到。但實際上男人買房,結婚幾年以后,女人有外遇要求離婚,分割房產的案子也是屢見不鮮,很多男人,全家辛辛苦苦一輩子,買了房子,結果到頭來是人財兩空,毫無保障。只是很多男人要面子,不會把這種事情大肆宣揚。
如果女人夠獨立的話,對女人來講也是一樣,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不管是在婚前還是婚姻存續期間出資買的房子,在婚姻破裂的時候,這個房產的所有權還是歸女方所有的。
所以,新婚姻法的出臺絕對是一件好事。
首先,它真正實現了男女的同權和平等。而且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它又一次地強調了在親密關系甚至是婚姻關系里邊,人與人之間的界限感。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這是需要分得相對比較清楚才可以的。所以想通過結婚從而讓自己過上更好生活,獲得更多財產,現在這條路已經行不通了。
新婚姻法并沒有偏向任何一個人。男性在婚前的房產,受到法律保護。女性在婚前的房產,也受到法律保護。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法,就是夫妻兩個人共同出資,AA首付。新婚姻法沒有明說,但是,精神就是平等。
無論男女,發展自己才是硬道理。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名下共有的不動產,應有兩人共同所有。也明確了房產分割的6種情況。
1.房屋增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產歸贈與方所有,是不予分割的。
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的,不管產權登記在任何一方名下,都需按最開始各自出資的份額占比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屬于個人資產不予進行分割。
4.雙方用共同財產出資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應屬于父母所有,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各自的出資情況,可算作債權要求對方返還出資的份額。
5.在婚前買房婚后一起還貸款的,屬于購買方個人購產不予分割,不過婚后共同還貸資金及增值部分可以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6.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共同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對房屋產權的分割上,應當平均分割。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謝謝!
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兩個人的房產如何分割,在我們實際處理案件當中會遇到這么幾種情況。
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各自歸各自,離婚后也是各自歸各自。
婚內購買的房屋,為婚內財產,夫妻共有。
但是婚內購買的房屋也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比如一方出三十萬,另一方出三百萬買房子,一方會很謹慎這時候該怎么辦(多出現于婆婆擔心兒媳婦出問題)這時候婆婆會要求兒子寫借條,借款300萬用于購房。并且刷卡也出自于婆婆賬戶。這時候不管兒媳婦知不知道借條一事,房屋仍然為借款購買。這三百萬債離婚時候是要還的。
這個問題很復雜,分多個情況。
1婚前一方全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歸個人所有。
2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歸雙方所有。
3婚后以一方婚前財產購買的登記在出錢一方名下為個人財產,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為共同財產。
4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資購買的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個人財產。
5婚前一方貸款購買婚后共同還債的相對復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下面作者就舉例說明如何計算無產權一方的補償款。如婚前貸款購買房屋的全額加利息共計100萬元,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及利息為50萬元,這償還的50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各占25萬,25萬除以100萬等于四分之一,這就是未取得產權的一方應分的房屋份額。離婚時房屋如總價值為200萬元用200萬乘以四分之一就是未取得房屋產權一方應得的補償金額。具體公式(補償款=用婚后共同還款額÷2÷房屋總價款(房款加利息)×房屋現值)
很簡單。婚前買的房歸屬房本上的人所有。婚后買的房子按房產證上的名字一人一半。變現給你也可以,按照市價。你只要記住法律是以房本上的名字為主。如果有孩子了離婚的話,這個情況你得去咨詢下律師,萬事有特例嘛!
這里必須更正一點,我國現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根本不存在新婚姻法。之后,先后出了三個司法解釋。
關于房產分割,是一個非常龐雜的內容。例如婚前房產、婚后房產,其分割規則不同,要根據出資人,出資時間,公正與否等不同而區別很大。
另外根據房屋的性質和狀態不同,分割也不同,例如全款買房和貸款買房分割規則不同。大紅本的房子和公租房分割規則也不同。
您好,婚前貸款買房產權歸登記方婚后參與還貸離婚獲補償 司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那么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