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離婚怎么判
如今信用卡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當人信用卡,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信用卡欠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這個問題就要深究一下了。
首先“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因此,在離婚糾紛中,若認定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在于舉債的一方或者說是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
當然,根據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顯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綜上兩條,當一方所負的信用卡欠款,屬于以信用卡持有方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而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必須舉證證明欠款發生于婚內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生活。
當然,根據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方式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究竟離婚信用卡算不算共同債務呢?這個要看一方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其中的錢是否用于婚姻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一方在婚姻關系內的欠債,如果對方不知情或者沒有進行追認的話,那么通常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除非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額度也在合理范圍才行。
因此,對于信用卡欠款,若主張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負債方不僅應當提供目前信用卡欠款情況證據,同時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信用卡賬單流水,證明欠款形成的時間以及相應的用途,在能夠證明確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或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方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