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養直系親屬認定標準
什么是供養直系親屬
供養親屬,是指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親屬是較直系親屬范圍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親也包括姻親,既包括直系親屬也包括旁系親屬,既包括生理血親也包括擬制血親(如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這些親屬中誰有資格享受撫恤金,通過是否無勞動能力、主要依靠工傷職工生前撫養來確定。
供養直系親屬認定標準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也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供養直系親屬認定標準
三、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就業或參軍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四、供養直系親屬的規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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