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證人有什么影響
當證人有什么影響
1,如果是當偽證,可能會觸犯刑法;2,做證人講真話是有危險的,可能會遭到被舉證方的打擊報復。希望你能勇敢出庭作證,同時注意保護自己的安全。
刑事案件中證人的義務:依法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依法配合司法機關、監察機關辦案的義務。
刑事案件中證人的權利:依據刑事訴訟法63條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77條的規定,有權獲得因在訴訟階段佐證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及誤工、獎金等補助;特殊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中的證人依法作證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保護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請,司法機關應盡力采取措施保護;對于打擊報復證人的,有權要求司法機關查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知曉案件情況的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不用擔心當事人事后的打擊報復,作證行為本身也不會對證人日后的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打擊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會有什么影響的,只是協助調查的手續,簽字按手印是要你對你對筆錄上你說的話負責,證明你認可筆錄上你說的話。
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在民事訴訟中,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其中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必須是了解案件事實的人;證人證言必須是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如意識不清,欠缺語言表達能力等不屬于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證人證言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得到印證后,才能作為證據采納,單獨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證人證言,只有證人出庭親自就案件事實作證陳述,并且要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法庭才會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加以采納。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證人證言理解有偏差,認為只要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親筆書寫成書面文字,簽字加手印遞交法庭就可以作為證人證言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證據效力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證人僅僅將自己知曉的案件事實以書面文字作為證據形式遞交法庭,這不是證人證言而是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例如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就是書證,他的證據效力是以合同中所記載的能夠反映雙方協商意思表示的思想內容展現出來的。當事人將證人所寫書面文字作為證據是以文字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證人證言是證人出庭面向法庭就自己所知曉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出的語言陳述,并且在陳述過程中要接受法官、律師就案件事實所提的詢問,從而查明或判斷證人是否真的知曉案件事實。如果證人因種種原因不愿出庭作證,僅僅以書證形式作為證據,那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很容易以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未能親自出庭為由否定證據的效力,當事人就會面臨敗訴風險。
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規定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必須出庭作證,這就給證人證言這種形式的證據效力打了折扣。同時,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又出現不少虛假作證的證人證言案例,這就要求法庭在將證人證言作為證據采納時,必須要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形式加以印證,綜合審查判斷證人證言證據真實性后才能確定是否加以采納。
不會的,請放心。
證人是受到保護的,而且,證人筆錄只會在治安、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審判中出現,不會加到個人檔案中去的,但是,如果作偽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了。出國和辦身份證都不會受到影響,放一百個心就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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