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勞務承包合同,是屬于清包,只是勞務費工程合同,可以工程總包,工程分包和工程清包.總包就是整個項目的,包工包料;分包是包項目中的小項目,也包工包料;清包是包項目中的小項目只包工.開的發票都是一樣的,都是工程發票,地稅局賣的.
不是。承包合同是業主與總包方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方與分包方的合同。合同相對人不同,各是各的法律關系。
是分包合同關系。在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著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
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發包人的同意將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建設項目分包給他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也得對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負責。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通常說來,分包人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并不直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但為了維護發包人的利益,保證工程的質量,合同法加重了分包人的責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附《合同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此題在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中多次出現過;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方不與分包方和供貨方直接簽訂施工合同,這些合同都是由業主方直接簽訂。所以正確答案是分包單位一般與業主簽訂合同。但在實踐工作中分包單位一般都是與施工總承包或者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簽訂。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后,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筑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并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范圍更大一些。什么土地承包經營了,什么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筑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系。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參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它的范圍應當比承攬要廣,通常它涉及的是一個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攬僅僅是一個事務的承接,例如加工一個工具、訂做一個廣告牌、修理一個機器設備等等。
在法律性質方面,最大的區別應該是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夠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筑方面,如果沒有合同上的特別約定,就沒有此類法定限制。
勞動合同與企業承包合同的區別: 在企業法中,承包合同分為企業外部承包合同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其中企業外部承包合同,也可稱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在承包經營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雙方分別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合同內容以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為核心;而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則分別為企業和職工,合同內容是以勞動力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為核心。
2、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目的不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采用責任制的方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企業效益,而勞動合同目的主要是確立勞動關系。 (2)合同內容不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以經營管理責任制為主要內容,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為內容。 (3)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身份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作為勞動者在其承包經營范圍內是生產經營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只是勞動者和被管理者。 (4)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責任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勞動者作為承包人要對所承包的生產經營成果負責。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只對本人所擔負的生產經營任務負責。 (5)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收入性質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勞動者作為承包人,其勞動報酬收入兼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勞動報酬性質。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其所獲得的收入只具有勞動報酬的性質。
連帶關系:舉個例子,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部分相應價款存在連帶關系的話,總承包合同價款變更此內容分包合同也要跟隨變更。無任何連帶關系就是指,總承包合同中此條款如上調,分包合同不受總承包合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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