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區別如下所示:
一、組成性質不一樣建設單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它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主要履行提出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的責任。
二、專業組成不一樣施工單位是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建設單位自營工程的施工隊、國營建筑公司、安裝公司、工程隊、市政公司及集體施工企業等組織機構都可以叫做施工單位。
三、組成名稱不一樣建設單位就是業主,出錢并監督施工的,相當于地主;施工單位是承攬項目,負責施工的,相當于長工,所以說建設單位就是甲方,就是出錢蓋房子的人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一般的行業管理會要求不允許同體監理,法律法規沒有硬性規定不能同體。
自己買的地皮如果建自建房是允許自行施工的,前提是施工資質夠。商品房不允許自己施工。
建設單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施工前期需要辦理的證件。
而施工單位施工前及施工過程中,需要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污水排放申報登記、固體廢棄申報登記。
項目經理部是一個施工企業在某個項目的派出機構,屬于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是就是常說的業主,
項目部就是常說的承包方
建設 (甲方 業主 施工 ( 承包 分包 承建 可以說 承包單位建設施工 的 簡稱 ?
建設單位,又稱為業主,是出錢蓋房子的單位。 施工單位,是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并通過施工為業主提供質量合格的工程的單位。 監理單位,是受業主委托,為業主工程咨詢服務,并通過監理行為監督工程質量的單位。雖受業主委托,但其為中立于施工和建設兩個單位之間的,所以其兼顧各方的利益。 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并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1、建設單位就是業主,出錢并監督施工的,相當于地主;施工單位是承攬項目,負責施工的,相當于長工。所以說建設單位就是甲方,就是出錢蓋房子的人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2、建設單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它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主要履行提出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的責任。
施工單位是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比如,建設單位自營工程的施工隊、房修隊、國營建筑公司、安裝公司、工程隊、市政公司及集體施工企業等組織機構,都可以叫做施工單位。
3、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職責不同。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它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主要履行:提出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的責任。“施工單位“是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比如,建設單位自營工程的施工隊、房修隊、國營建筑公司、安裝公司、工程隊、市政公司及集體施工企業等組織機構,都可以稱做施工單位。例如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把某個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簽訂和同,由施工單位負責按圖紙建筑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就交給建設單位,兩者之間是通過施工承包合同的規定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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