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和假釋的意義
減刑和假釋的意義
如果一個罪犯被判一年。
假釋一個月,即給他放假一個月,可以離開監獄一個月后回來繼續服刑,直到一年期滿。
減刑一個月,即他只需要在監獄呆滿9個月即可出獄,不用在服刑。
假釋與減刑不同。兩者都是刑罰執行制度,且適用的基本條件都含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內容,但在許多方面仍存在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必須在執行一部分刑罰之后才能適用;減刑雖然也要執行一定的刑罰,但法律沒有規定適用減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也就是說,只要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原則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實行減刑。
(3)適用次數不同。假釋只能宣告一次;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可以減刑一次,也可以減刑數次。
(4)適用方法不同。假釋有一定的考驗期限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發生法定情形,就撤銷假釋;而減刑沒有考驗期限和其他限制條件,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減的刑期也不恢復。
(5)釋放的時間不同。對被假釋人應當立即解除監禁,予以附條件釋放;對被減刑人則要視其減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決定是否釋放,有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的,仍需在監獄繼續執行。
假釋與緩刑不同。兩者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都有一定的考驗期限,都以發生法定情形為撤銷條件。但兩者也存在許多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則適用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根據不同。適用假釋的根據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適用緩刑的根據則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適用的時間不同。假釋是在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過程中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以裁定作出的;緩刑則是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的。
(4)不執行的刑期不同。假釋必須先執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對尚未執行完的刑期,附條件地不執行;緩刑則是對原判決的全部刑期有條件地不執行。
假釋也不同于監外執行。監外執行適用的對象寬于假釋,無論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在適用條件上,監外執行不要求犯罪人的刑罰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和有悔改表現,只要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宜在監內執行刑罰,即可適用監外執行。但只要妨礙監內執行的條件一消失,就要收監執行。而被假釋的罪犯,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未判決的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假釋是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假釋是待罪之身暫且放出去,一是刑期仍有效,不變,二是不在監獄中關著,放在外面,只適當限制活動范圍,原因是國家認為他在外面不至于傷害到別人,已無威脅了,一般暴力犯較難得到這種機會,而貪污受賄之類的數額小,罪較輕的就可能會假釋。如假釋期內再犯新罪,抓回去新帳老帳一塊算。減刑就是減少刑期,原兩年刑,減一年,只要坐一年牢就可以出去了,不限制活動范圍了,出去后再犯新罪的,抓到后只算新帳,因為老帳已減免了。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關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一條,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減刑是指是對于被刑的犯罪分子,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所以,減刑以后還是有一定的刑期,在這段刑期里,一般是沒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釋,是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的人員在這期間是有一定的活動空間的,這個空間一般是在公安機關所能及時監查被假釋人員的范圍。同時對公安機關必須隨叫隨到,接受監查。 相對而言,假釋的力度更大,等于在家里執刑。只要不離開住所一定范圍就行。
在看守所兩年時間里,本人自學了很多法律知識。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
必須是犯罪分子獨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部門偵查屬實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法院裁定為是否立功,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刑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刑20%-50%;重大立功一般很少,除非是檢舉強奸殺人搶劫案。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刑50%。也就是說,一般立功如果你檢舉的犯人判刑兩年,你就可以減刑兩個月左右。
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也就是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法院判決前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酌情減輕,
自首應該只對量刑有幫助。本人覺得立功的作用要比自首的作用大。如果你有什么疑問可以關注私信本人,本人會一一回復。如果你有什么不同意見,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我們一起共同探討一下。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減輕其刑罰。減刑可以是刑期的縮短,也可以是刑種的改變。 世界各國立法對減刑的條件有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只要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行為,就可予以減刑,我國即是如此。二是減刑的適用還要求罪犯服刑達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實際服滿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減刑的程序是由執行機關向執行地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減刑條件的,則可做出減刑的裁定,對罪犯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原刑期的1/2.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之后的刑期之內;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執行的部分,應計入裁定減刑后的刑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時,可以酌減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另外,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可以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對于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處拘役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一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1年。 假釋: 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 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假釋是指對經過法定期間的執行,確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假釋的條件較減刑嚴格。世界各國一般都把服刑達到一定期限做為假釋的必要條件,此外,還要求罪犯必須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并且能被確認已不再危害社會。由于假釋后罪犯不再被關押,為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考驗,各國均設立了假釋考驗期作為假釋制度的重要內容。假釋考驗期一般為剩余的刑期。有權決定假釋的機關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假釋專門機關,撤銷假釋則必須由作出假釋決定的原機關決定。撤銷假釋的條件各國立法寬嚴不等。一般只要罪犯又犯新罪,即可撤銷假釋,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按數罪并罰原則予以執行。有的國家稍寬,罪犯只有犯了特定的罪如可被判拘役或罰金以上的罪才能撤銷假釋。還有更嚴的規定則是,罪犯沒有犯新罪但違反了假釋期間的規定也要被撤銷假釋。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時,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人民法院的減刑或假釋裁定,一般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執行機關代為宣告。 減刑、假釋裁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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