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例
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例若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成功后,他所得的賠償款有宋小女的份嗎?
大體計算一下,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能的的賠償大概有四五百萬元: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羈押天數)=339萬
b、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一項根據具體案情和賠償機關的態度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的35%。
假定按35%計算,則339萬x35%=119萬元
上述兩項相加,那么總賠償數額:339萬+119=458萬元
這筆錢,理論上是國家賠償給他本人的,是對他本人錯誤羈押的賠償。
當然了,張玉環的親屬,包括宋小女,對張玉環也付出了很多,例如到監獄探望,通過各種途徑申訴等等,一般來講,張玉環會拿出一部分,分給這些親屬。
當然了,以前的國家賠償案例當中,也有水平很低的人,例如去年的劉忠林案,劉忠林得到了460萬國家賠償,其中包括197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
這些錢固然是他應得的,但他被證明冤枉的過程中,多虧了他的表姐夫王貴貞,從2008年開始幫忙申訴,劉忠林才有了律師,為了他的事情,王貴貞奔波了十余年。拿到賠償后,劉主動提出要給表姐夫5萬元,但王貴貞表示:5萬太少了,十多年申訴的花費,5萬連零頭都不夠。后來,劉忠林說,“給5萬還是情分,超過5萬就是明算賬,沒感情了。”后邊,王貴貞帶著厚厚一摞支付票據來到劉忠林家,找了另一位表姐作見證,結果劉忠林發現表姐夫給他花了59萬余元,他加了點零頭,一共給姐夫60萬元。實際上,劉忠林給王貴貞,一百萬都不多,59萬只是直接付出的,還有很多隱形付出,都是無法用錢計算的。
必須的,國家賠償的錢就是人民百姓的納稅錢!國家負責保管運用。司法機關造成的冤假錯案應該追責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國家來承擔!
公安機關辦案錯誤,給當事人造成人民傷害或財產損失,根據可國家賠償法規定,應當賠償。
公安機關裁定不屬國家賠償范圍,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我一直只做刑事業務,所以就說說刑事賠償吧。
簡而言之,就是針對司法機關在案件里錯拘、錯捕、錯判、刑訊逼供等情形,國家給與受害人相關賠償的情形。
1.錯誤拘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如果超過刑事拘留時限,但是之后判決有罪、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都是不賠的。
2.錯誤逮捕: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如果對公民錯誤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權決定逮捕的檢察院或法院是有責任是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
3.錯誤判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等傷害公民健康生命權、財產權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虛假供述,導致自己被錯誤羈押,現實中此種情況較少,但也不是沒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該兩條其實就是針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負刑事責任的被告人,雖然予以了羈押,之后釋放的,不予賠償。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無罪化、免罰化處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酌定不起訴-免賠: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附條件不起訴-免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四)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法律文書或者材料的,可以說明情況,接收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口頭申請。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制作《國家賠償口頭申請筆錄》,經賠償請求人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并于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說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受理:
(一) 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二) 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三) 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
(四) 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受理。受理后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駁回。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第十九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終結審查:
(一)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在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賠償請求人書面要求撤回賠償申請,經審查,出于賠償請求人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需要終結審查的其他情形。
終結審查應當自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內制作《國家賠償申請終結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條 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依法應予國家賠償的,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并將協商情況記錄在案。
賠償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制作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拒絕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清楚,應當予以賠償的,依法作出予以賠償的決定;
(二)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第二十三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是否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方式;對造成精神損害嚴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法律法規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可以參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根據侵權過錯程度、情節、損害后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注明,并說明理由;決定賠償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也可以單獨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這跟個人意愿有關系嗎?
如果不是這25年的牢獄之災,劉忠林也許老婆孩子熱炕頭,正在享受著親情的溫暖,家庭的幸福,而現在呢,形單影只的一個人,家都沒有!
如果可以,我想經歷過失去自由身的劉忠林,絕對不會作出這個選擇的!那些年吃過的苦,那些年流過的淚,劉忠林也只有在午夜夢回的時候,一個人苦澀地回味了!
沒有金錢確實是萬萬不行的,但是金錢能買來自由,能一定就帶來幸福嗎?跟社會脫節了這么久,一下子得到這么多錢,如何把握接下來的人生,對劉忠林也是一種考驗。海南一男子,坐牢十幾年無罪釋放,得到賠償160萬元,沒想到短短四年時間,全部花光,因為沒錢,又去偷牛,被逮了個現行。還有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投資這樣,投資那樣,全部賠光。
這個題目根本就是個偽命題,我想只要心智正常的人,沒有誰愿意去拿錢換自由,畢竟人生不過短短幾十年,最美好的人生年華,那是多少錢也買不到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