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如下:
1、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即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相當于行為規范功能。
2、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能動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權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狀”。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5、究其本質,誠實信用原則由于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合為一體,兼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擴展資料: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具體是指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締約人應當誠實有信,遵守諾言,實踐成約,正當競爭,而不能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個內容:一是合同前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不得假借簽約而惡意進行磋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二是認真承擔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應當實事求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承擔及時溝通有關信息、相互協作配合、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三是合同后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及保密義務等。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等各個方面和各種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體現是在《合同法》第61條第2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下列義務:(一)及時通知;(二)協助;(三)提供必要的條件;(四)防止損失擴大;(五)保密。”
一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不把自己利益的獲得建立在損害國家、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基礎之上,應當在不損害國家、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合同法)第6條就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僅是中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將誠實信用這一道德基準進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商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因此將其稱為“帝王規則”。
1)誠實信用本質上是一個道德規范。只有在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都符合誠實信用標準時,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會有質的發展和飛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2)正確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真正內涵,正確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去解釋合同,裁判案件,維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常常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據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常來說,合同的履行是要看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偷工減料,關鍵就是看你們的合同中有沒有明確約定。約定的條件是什么,就按那些條件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會比較麻煩,通常會按照國家、行業標準來確定質量標準;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會按照行業慣例等標準來確定。如果都沒有,就會很麻煩,非要較真的話只能上法院。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只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究竟什么是誠實信用的標準是很難確定的,實踐中很少依據這個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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