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與關系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與關系
該合同屬于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僅僅通過勞動協議是不能確定的。 許多勞動者分不清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并且容易發生兩種錯誤認識。 第一種認為,兩者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勞動者提供勞動,單位支付報酬,因此,簽什么合同都一樣,雙方都構成了勞動關系。 另一種認為,只要合同上寫的是勞務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基于第一種認識,很多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時候首先想到的是去勞動仲裁,但對于簽訂勞務合同的勞動者,往往被告知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應按照合同法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基于第二種認識,勞動者雖然與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因為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所以在面臨自己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也只能自認倒霉,不愿意主動提起勞動仲裁。 事實上,一方面,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質的區別,兩種合同往往對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對于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又不能僅僅從合同本身的形式來進行區分。 就說這么多吧,如果生活中有什么不清楚的都可以私我,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與其簽訂勞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如下:第一,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并承擔勞動風險;勞務合同,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并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第二,勞動合同約定的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5000元為起征點。而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第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的賠償方式不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而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謝謝邀約]關于這樣的答案蠻多的。我在這里簡單回復題主幾句。勞動合同,現實中它常常會是指那種基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法定條件和要求。成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該類合同規范于前述相關法律。并且較為嚴謹。而什么是勞務合同呢?它是指現實生活中。雖然發生了像前面所述的粗略類似于勞動合同的所述情形。但它又不屬于勞動法律規范調整的私人雇用關系發生的一些合同法律關系。比如幫工等等。基此,實際中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法律視為勞動爭議。并以仲裁作為其訴訟前置的法定之爭糾處理方法。而勞務合同則常常作為人身損害的受案處理范疇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這個問題回答的自感很不及格也不務正業。為此自罰今天網上擺渡一遍”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自習[害羞])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農民工工作單位簽勞動合同好還是簽勞務合同好,有什么依據呢?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有一個很明顯和本質的區別。首先勞動合同是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那么自己如果說是全日用工的話,肯定是要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比較好。
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認定依據是要根據你的工作時間來認定,也就是說你每天的工作時間在4個小時以上,每周的工作時間在24個小時以上,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按照全日制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說你的工作時間要少于這樣的時間的話,那么是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夠簽訂勞務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最大的一個區別就是在于勞動合同是要依法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但是這個所謂的勞務合同是不需要給你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的,所以他們二者之間是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作為農民工來講,只要是你長期穩定的在這家單位工作,并且工作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那么就要正常的去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夠選擇勞務合同,因為這樣會對自己帶來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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