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能缺席判決
法庭缺席判決,并不是所有情形都適用的,許多被告剛一聽到這個名詞時,暗自竊喜,覺得可以直接缺席來躲避法庭。但其實法庭缺席判決是有著它自己的缺席條件的。 下面這些情形就不得缺席,后果會很嚴重。
一、什么情況下不能缺席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訴法規(guī)定,當案件的原告經過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而不是缺席判決。
二、可以缺席判決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三、缺席判決的后果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zhí)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什么情況下不能缺席判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