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
勞動爭議案件與其他案件不同,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很多勞動者和單位不知道處理流程,直接到法院去告或者是報警,沒去對地方當然是解決不了問題。
產生勞動爭議,勞資雙方不能私下調解就會進行仲裁程序,首先提出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需要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
仲裁委經過審查后,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對于不受理的案件會在做出不受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所以說并不是所有關于勞動用工方面的爭議案件仲裁委都會受理,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哪些情況下勞動仲裁不會受理。
勞動仲裁首先要是勞動糾紛案件,并不是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就是一定勞動糾紛案件。
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哪些申請?
問:小李在工作時受傷,但其所在公司不愿為他申請工傷認定。他聽說通過申請仲裁可以維權,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仲裁委裁決公司為他申請工傷認定。沒想到,幾天后卻收到了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他很納悶,為什么自己的請求仲裁委不受理呢?
答: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六大類爭議案件。不屬于上述范疇的案件則仲裁委員會無權受理。
受理哪些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下列爭議屬于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不受理哪些案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該項規定,仲裁委員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按照四項受理條件逐項審查,分不同情形進行不同處理,同時該條還規定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一、不予受理
實踐中,并非所有的爭議均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絕;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處理:
一是不屬于爭議受理范圍、無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人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或者無明確的被申請人的,仲裁委員會要以書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無明確仲裁請求的,可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并要求補正,補正后仍不明確的,則不予受理。
二是不符合管轄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另行提起仲裁申請。
三是不予受理處理的,仲裁委員會都應當在法定的期限五日內,即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應當指出的是,仲裁委員會在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僅是形式上的審查,而非實質性的審查。比如,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這里需要審查的是“某公司”是明確存在的,而非審查“某公司”就是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能以立案審查意見代替仲裁庭庭審,從而拒絕立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而是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時限及救濟途徑
無論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還是出具書面說明,仲裁委員會均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對于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及時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
實踐中,不排除仲裁委員會未在時限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書面說明,申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后人民法院以未經仲裁前置程序處理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仲裁委員會仍應當對該申請繼續進行處理。
法律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超過15日還能起訴嗎
【案件簡介】
張某于2017年12月18日入職映型公司從事材料研發總監工作,雙方于當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內容包含以下方面:1.合同期限自當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2.張某每月基本工資為10000元(稅前),試用期工資8000元,發薪日為次月10日;3.本合同期限屆滿前,雙方若欲續訂合同,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合同。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訂意向,本合同期滿時即行終止。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張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映型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0元、支付拖欠的4個月工資80000元并承擔仲裁費用。后勞動仲裁委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錫新勞人仲案字(2019)第249號仲裁決定書(以下簡稱249號決定書),決定自當日起終結仲裁活動。張某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該份決定書后,又于2019年5月6日再次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以張某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仲裁為由,于2019年5月7日作出錫新勞人仲不字(2019)第11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118號通知書)。
公司認為第一次仲裁決定終結后,張某未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第二次是就同一事項再次起訴,已過起訴期限,應予駁回。
法院未采納公司意見,認為張某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處理。
【律師分析】
2019年4月12日張某收到仲裁終結的決定書后,按照法律規定應在收到決定書之后第二日起的15日內即最晚應予2019年4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就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起訴的時間。但超過了15天是否就意味著張某喪失了起訴的權利呢?
我們認為:單位主張的依據是《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26條規定: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后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于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于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八民紀要”中規定的勞動者喪失訴權的前提是仲裁委員會已就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也就是仲裁委已經就案件進行過實體審理,而本案中,對于張某的第一次起訴,勞動仲裁委并沒有經過實體審理,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是僅作出終結仲裁活動的仲裁決定書,終止仲裁的決定是針對仲裁程序一個決定。因此張某于2019年5月6日以同一事由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與“八民紀要”的規定的情形并不一致。雖然仲裁委以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仲裁為由不予受理張某的勞動仲裁申請,但法院依法應當受理,而不應駁回張某提起的本案訴訟。
【律師提醒】
作為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裁決或者終止審理決定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收到裁決書(決定書)后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案勞動者雖然有驚無險,但還是提醒勞動者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免過時效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如果本案仲裁委4月12日作出的是仲裁裁決而非終結仲裁的決定,那么張某就將喪失起訴的權利,損害的還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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