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服刑人員社保政策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職工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喪失工資性收入的,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并照常計息;服刑或勞教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簡單點說,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是不能繳納社保的,但放在具體操作上。由于相關司法部門與社保部門信息共享不暢,個體身份繳費人員的家人持服刑人員身份證或者社保編號應該可以繳費。你不說他是服刑人員,別人也不知道!
一、 服刑人員能不能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照法律的反向解釋,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緩刑的,即沒有被收監執刑的,應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并沒有被剝奪繼續生活的基本權利。職工如果服刑,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暫緩辦理退休手續。不會損害其基本權利;而且服刑人員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行動自由。沒有服刑的,如果不允許其辦理退休,使其享受養老金,則其基本生存權利就會受到影響;而且被執行緩刑的職工,有一定的行為自由,不妨礙辦理退休手續。
因此從理論上講也應該允許其辦理退休手續。
二、 服刑人員能不能領取待遇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服刑前確定的標準發放,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但刑滿釋放恢復人人生自由和政治權利后,如果沒有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社保繳納并達到15年及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退休金。
為了幫助你了解你所關心的問題,現將服刑人員社保的有關政策規定精神,整理如下,供你參考。
第一,關于繳費年限
刑滿釋放人員,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繳費年限可同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被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關于工齡計算
一是因犯罪情節較輕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
二是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就應該從其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如果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緩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如果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合并工齡應該從恢復政治權利后重新進行計算。
三是刑滿釋放后,重新就業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靈活就業人員,從個人開始繳納社保之日計算繳費工齡。
總之,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能交納社保;服刑前繳納了社保的,刑滿釋放后可以辦理補繳,并和服刑前的繳費工齡合并計算;服刑前沒有繳納社保的工齡不計算為視同繳費工齡;社保繳費達到15年以上的,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退休金。
坐牢的人可以繳納五險一金,領取社保嗎?
能夠對這個問題感興趣的,說明家庭幸福。這個話題挺有意義的。開篇先說說剝奪政治權利與五險一金。很同情的說,公眾號粉絲里面有親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政治權利往普通人角度說,就是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往大的說:在服刑期間以及出獄以后,不能夠擔任法人出版等社會活動。那么服刑期間一樣可以被選舉為村長!對,你沒看錯。可就算提名成功,被選舉上了,也無法完全履行責任和義務啊!所以這個呢?不重要,也不要想,難度五顆星。
那么選舉權呢?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連提名人的名字也是路過、看過、知道過。至于被提名的人做過什么,不知道啊!通常情況下,在外地工作,家人自己看著選,戶主代表一切吧,這就是被代表了!物業把這些送家門口,也不會去注意這些,雖然告訴我,圣神的一票重要性。但上面的名字,一個都不認識,只能看名字的緣分吧。
服刑期間選擇權,除非關鍵時刻只差一個選舉人票,這選舉權才有意義與價值。現實是魔性的,基本不可能發生就差在監獄服刑人的這一票。這也是為什么職務類型的,先就地免職,在開除,在判刑以后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到十年,甚至剝奪終生—這個差不多就是死刑,死緩,無期。通常有期徒刑是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到五年不等,看法院的判決和罪名。對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后期減為無期徒刑的,被剝奪的政治權利也可以減。大多數出獄以后,還有幾年是被剝奪的。
要是耐心看到這,佩服!散裝法律結束,現在散裝五險一金開始。
政治權利沒被剝奪,公民的社會b可保障以理解為一樣未被剝奪。五險一金肯定有意義了。在監獄有勞動報酬,可視為特殊生活費。出獄以后,重新工作,契約依然存在。通常情況下,刑滿釋放居住地相關民政部門可以酌情給予適當生活幫助。重點落在服刑期間,大多數一切社保保障停止,包括退休的在服刑的,刑滿釋放的除外。服刑期間,由于用人單位停止了勞動合同,以上所有都停止,進入到休克期。
受到刑事處罰(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的,服刑之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間應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服刑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予承認。
咬文嚼字解答:注意看,應停止這個應字。法律上,只有應當是必須,應是選擇以及酌情的意思。比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減刑,應當減刑。中華文字博大精深。那么來了,應是什么意思?就是酌情,特殊條件下的可以。大多數情況下,是單位給予繳納。
服刑以后,單位解除了合同,就是個人。期間原本是一切停止的。假如:和單位的老板很好或者熟悉,單位沒有開除,也可以繼續繳納以上所有五險一金。如果有開企業的關系,理論上也可以這樣做。關鍵,我們是否有這樣的好老板和朋友能夠這樣做?而朋友的公司又是否愿意這樣做,如果有,做人也太成功了。老板愿意讓人吃空餉,還承擔對應的稅務。有實力的可能購買的都是商業保險以及理財類型的。可惜,受刑事處罰的,大多數還是普通人,現實中,個體和無業居多。想代為繳納,從字面上是可以。但續繳的年月是斷裂的,不是連續性的。國家給予的社會福利始終具有契約精神。
除非大數據關聯,當人服刑以后,公安提供數據給相關部門,賬號予以臨時凍結。如果這樣是真的就沒有辦法。目前所知,沒有這樣的,如果想代繳的或者有其他方法的,可以和地方社保單位咨詢。我理解的是,不影響繳費,但影響提取和發放,但是還有一個地方:視同繳費年限不予承認。哪怕服刑期間繳納了,這些期間繳納的時間無效,無法合并刑前繳納的時間。尤其對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影響特別很大。
公積金提取,只寫到在職員工。可有沒有可能,公司沒給予開除,哪怕在服刑期間,公司還是繳納這些?肯定也有。重點落在,提取的申請和個人現場申請承認。如果五險一金必須本人到場辦理的,都行不通。就懂這么多,也算是給部分人一個不標準的答案吧,老板好,可以繼續繳納。被開除了,無法繳納。
個體靈活就業,家屬理論上也可以代繳納。由于涉及這個話題,沒有真正標準的答案,刑事不代表被剝奪國家對公民的社會保障,行政法規終究是有彈性的,我只能提供這么多缺失的內容。如果看文章的你,是個體、個人靈活就業,可以給自己辦一份,國家的福利,必須爭取。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至于服刑期間繳納社保這些,留著錢,做點投資更實際,因為太麻煩了,太麻煩了!困難困難。
至于服刑人員的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假如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個體靈活就業呢?參考我上面的吧
非官方:服刑期間,無論是服刑者本人還是親屬,都不可為服刑人員購買養老保險。因為根據社保的規定,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一切社會保險都是停止繳納的。服刑期滿之后,無論從事什么工作,都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服刑期滿并且退休之后,可以根據之前繳納社保的年限(服刑前后可以累加)來領取相應金額的保險金。
坐牢要不要繳納醫保,完全沒必要的,按年繳納的,服刑期間的普通藥物由司法部門免費承擔,又刷不了卡。除非特殊疾病以及自己購買特定藥品。另外一種是按年繳納的,除非今年刑滿釋放,有戶口本是可以家人代繳納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2021年服刑人員社保政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