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北京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政策
在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時候,不少人都在盡自己最大的力量幫助他人,比如說,最近刷屏的疫情期間房屋門面租金減免的話題。不少租戶曬出了房東為自己減免租金的信息,不少大型商圈也貼出了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通知,這也導致有的租戶以為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是法律規定的,租戶到底有沒有權利要求租金減免呢?
最近,有網友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劉某是一名房東,不久前正好是繳納租金的日子,原本約定租金以季度繳,但是劉某此次確只收到了兩個月的租金。雙方交涉后,才知道劉某的租戶因為單位暫未開工,因此這個月都不會回到出租屋,聽說疫情期間可以減免租金,于是就少支付了一個月的租金。劉某認為,不管租戶住還是不住,在合約期內就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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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期糾紛就涉及到一個問題,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到底是自發性善舉還是法律規定?如果是法律規定,那么是所有的租賃關系都應該遵守還是說符合一定條件的才減免。對于劉某這樣的個人房東而言,劉某表示,此次疫情自己房屋貸款一點沒少還,為什么卻要被強制性減免租金呢?租戶這樣做的根據是什么?是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其實,大家所說的租金減免的根據在《合同法》中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說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就是租戶的責任,那么能否免除責任,就是看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的執行。但該“不可抗力”對合同帶來的影響該如何分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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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疫情期間員工帶薪隔離的相關規定,這段時間即使勞動者因不可抗力無法上班,但實際上卻是有工資的,因此并不影響其收入,那么該不可抗力實際上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執行,影響是不大的。個人房屋租戶是無權因本人該月未入住就要求或強制房東減免房租。但營業性店面租賃,比如說商場、娛樂廳、游樂場等,因防疫措施的規定強制關閉了門店,確實因“不可抗力”出現了虧損,影響巨大,無力承擔租賃合同的責任而減免租金是合理的。
事實上,大家也都知道1月28日,萬達商業對外宣布免去全國所有萬達廣場的所有商務1月24日-2月25日合計33天的租金及物業費。其他不少大型商業租賃也紛紛減免租金,不少地區公租房等也推出租金減免方案;但目前對個人房屋租賃還沒有說一定要減免租金,租戶可以與房東協商,但不可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