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是公司發還是社保發
產假工資是公司發還是社保發
你說的是生育津貼。當事人符合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時,由社保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同時支付生育津貼。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參保,那么該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參照當地規定計算辦法全額承擔。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也就是產假期間,如果公司參加了生育保險,由社保按照公司參保繳費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若公司未參加生育保險,按照你產假工資的標準按月支付。
公司。根據我國計劃生育辦法和各省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懷孕女職員享受國家規定產假期間,產假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目前我國產假工資公司一般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給員工,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證生育女職員產假期間基本生活。那就是在已實行生育津貼發放制度地區,生育津貼包含產假基本工資,生育津貼具有產假工資性質,社保機構將生育津貼發放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職工。
初步判斷,單位的確不違法,實際上你還欠單位錢,因為單位這幾個月是幫你墊付社保個人部分的。如果你單位給你繳納了社保,產假期間的工資的確是去社保局領工資的,單位不需要發,單位不算違法。具體支付的標準,各地有差異。我僅僅以上海地區舉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但深圳市工資條例規定,員工的產假工資由公司支付。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生育保險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視作出勤,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所在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于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發給。
女職工產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說點實際操作層面的。本人工作地點上海,操作方案是上海地區的,外地的同行請詢問當地的12333.上海絕大部分企業都給員工交五險,生育保險是一定涵蓋的。因此,員工休產假時工資由社保局發,社保局的發放標準并不是員工平時的工資標準,而是員工所在單位上年的平均工資,也就是當年公司全體繳金員工繳金基數的平均數。如果這個員工的工資低于這個平均數,那么,企業在員工產假期間雖然不用支付員工工資了,但是還是要為員工交社保,所以,工資表里應該還有這個員工,工資發放金額就是五險一金的個人部分,實際當月打到這個員工工資卡里的錢仍然是0。這部分相當于公司的預付,在員工產假結束后可以向員工要回或在員工以后的工資中抵扣。如果這個員工的工資高于平均數,那么差額部分公司應該按月發放。同樣,應該扣除期間社保的個人部分,不足扣的,不足部分就是預付。
1、產假期間由用人單位發放基本工資。
2、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由社保局支付。3、基本工資不包括福利和其他補貼。去公司人力資源那一問 什么都明白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產假工資是公司發還是社保發“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