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不給工資怎么辦
從整個國家、社會的角度來講,生育是必須的,是為將來創造勞動力的必要前提條件。因此,國家一定會出臺相關的法律給予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較大程度的保護,提供充足的產假、補貼。
但從單個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講,職工這段時間無法提供勞動,自己是存在很明顯的損失的。因此,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用人單位就會做出各種各樣的違法行為,比如:辭退懷孕的員工卻不給賠償,產假期間拒絕發放工資等等。
那么,女職工在遭遇上述情況之后,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此前我們已經講過辭退的問題,用人單位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違法辭退員工的話,應該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以及單位不發工資,職工該如何維權。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
趙某于2012年5月7日入職***公司,擔任軟件開發工程師。雙方共簽訂2次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9年4月26日,趙某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2019年4月26日為趙某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
趙某在職期間共生育兩次,第一次生育的日期為2015年4月10日,產假天數178天,趙某2015年4月10日第一次生育前12個月平均工資10189元/月,產假期間為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4日,上述期間***公司向趙某支付工資總額55113.45元;趙某第二次生育的日期為2017年11月4日,產假天數128天,趙某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生育前12個月平均工資13056元/月,產假期間為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5月30日,上述期間***公司向趙某支付工資總額89809元,其中包含年終獎33264.92元。
2019年6月20日,趙某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差額。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穗勞人仲案〔2019〕501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趙某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4日期間產假工資差額4322.38元;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差額265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公司是否應支付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4日期間產假工資差額的問題。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本案中,趙某第一次生育時間為2015年4月10日,產假天數178天,即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4日期間系依法可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公司應按照申請人的生育津貼標準及產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中較高的標準支付該178天的產假工資,趙某2015年4月10日第一次生育前12個月平均工資10189元/月,高于生育津貼標準,故***公司應向趙某支付產假工資59435.83元〔(10189元/月×5月+10189元/月÷30天×25天)〕,上述期間***公司實際支付工資55113.45元,產假工資差額為4322.38元(59435.83元-55113.45元)。因此,***公司應向趙某支付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4日期間產假工資差額4322.38元。
關于***公司是否應支付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差額的問題?!稄V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二)•••。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稄V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雙方庭審所述,趙某第二次產假天數共計208天,其中128天的產假系依法可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公司應按照趙某的生育津貼標準及產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中較高的標準支付該128天的產假工資;80天系計劃生育獎勵假,趙某不享受生育津貼,***公司依法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該80天的產假工資。趙某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生育前12個月平均工資13056元/月,高于生育津貼的標準,按此核算***公司應支付趙某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3月11日(產假128天)的產假工資為55705.6元(13056元/月×4月+13056元/月÷30天×8天)。趙某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基本工資2100元/月+崗位津貼9900元+績效(浮動,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出勤)+通訊費100元/月,故按照12100元/月的標準計算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5月30日的(獎勵假80天)產假工資為31863.33元(12100元/月×2月+12100元/月÷30天×19天),***公司應支付第二次產假工資合計87568.93元。***公司在趙某的第二次產假期間共支付產假工資56544.08元(89809元-33264.92元),產假工資差額為31024.85元(87568.93元-56544.08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趙某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4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差額4322.38元及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差額25480.7元。
上述案例引用的是《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適用于所有在廣東省工作的職工。
根據上述法律,產假期間發放的其實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發放方式: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產假天數:順產的,98天;難產的(一般指剖腹產),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另外,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也就是說,這80天不發放生育津貼,而是由用人單位發放正常工資,按照生育前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
最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80天的正常工資
法律責任
如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的,職工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或者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或者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