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未做胸透被拒錄用案開庭是怎么回事
孕婦未做胸透被拒錄用案開庭是怎么回事
昨天(12月11日)上午,河南新鄉許女士因“懷孕期間無法做胸透被拒錄用,起訴當地文教體衛局”一案在新鄉市原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許女士稱,2019年,她參加新鄉平原示范區教師招聘體檢時,因懷孕沒做胸透檢查,最終沒被錄取。示范區文教體衛局則表示,是許女士體檢報告不完整。在多次反饋無果后,許女士便決定起訴區文教體衛局和社保局。
筆試第二、面試第一卻未被錄用
有關單位:體檢報告不完整
去年7月,來自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的許女士,參加了由新鄉市平原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文教體衛局聯合組織的第二批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招聘考試。最終,許女士以筆試第二、面試第一的成績進入了到招聘的體檢環節,以為能順利入職的她卻沒想到在體檢環節出了問題。
許女士在8月份統一體檢時,已有六個月左右的身孕,體檢醫生提醒她不能做胸透射線檢查。在得到文教體衛局帶隊老師的許可后,許女士和同批次其他幾名孕婦就放棄了胸透檢查。沒想到最后在招錄時,自己和其他幾名孕婦都沒被錄用。詢問招生工作人員后,對方表示因為體檢報告不完整才拒絕錄用。
△許女士與其他懷孕沒被錄用女性的微信聊天截圖
給許女士這一批考生做體檢的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體檢中心一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之聲記者,他們只負責告知與提供體檢,用人單位的要求他們不清楚。
體檢人員:不是說你們懷孕了嗎?懷孕了怎么做?你們體檢過不過不是我們說了算,我們只是提供體檢,過不過是用人單位說了算,懷孕的可能都不做,但是用人單位可能不愿意,我們就不管那么多了。
當地教育部門:孕婦無法達到急需上崗要求
隨后許女士等人又到當地教育部門反映,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平原示范區文教體衛局曹局長對他們表示,這批教師急需上崗,孕婦無法達到這樣的要求。
曹局長:招錄人員要求有一個完整的體檢報告,對我們來說考生是合格的,至于到底是啥原因醫院不給你做或者你自己不做,這都是你們自己的事,跟我們沒有關系,我們沒有因為懷孕拒絕。
另外,懷孕的群體太敏感了,我們現在急需老師,你還沒有來上班就馬上臨產了,上班之后馬上休產假,讓我們的學生咋辦?只能說你遇到了特殊情況,把特殊情況處理以后,咱們還有機會,我們還要招老師呢。
心有不甘的許女士9月份在領導留言板上寫道,為何不在招聘公告中表明孕婦不能入職,她認為是在歧視女性。不久留言板回復稱,根據招聘公告,特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考生,視為體檢不合格”。
△許女士給領導留言板的留言和回復
中國之聲記者通過查詢發現,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官網顯示,2020年8月7日發布的新一批《平原示范區2020年公開招聘中小學教師體檢及考察通知》中明確提到,受孕者事先告知工作人員并登記,勿做X光檢查,但此條款在2019年的招聘通知中并未出現。
△2020年河南新鄉市平原示范區招聘中小學教師體檢及考察通知中對孕婦體檢有詳細的要求
中國之聲記者多次嘗試與上述兩局工作人員溝通,但電話均未接通。
許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向中國之聲記者表示,以往孕婦報考國家機關或參公事業單位等部門時,體檢通知中都會有一套規范做法的描述。
鐘律師:2009年國家公務員局有專門的文件,專門針對報考公務員的懷孕考生如何進行體檢的一個復函。按照合法的做法是暫緩體檢,等你生完孩子之后符合條件了,做放射性的胸透不再產生直接的明顯損害了,再去做胸透,做完之后如果體檢報告合格,那就錄用你。
對于這樣的結果,許女士并不滿意,今年11月,許女士和家人向原陽縣法院遞交了起訴平原示范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平原示范區文教體衛局的行政起訴狀。起訴狀中,許女士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撤銷對原告不予錄用的決定;依法作出錄用原告的決定。昨天上午,原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那么案件的審理過程到底如何?
專家:可以以侵權為由發起民事訴訟
是否涉及就業歧視要靠法院裁判
昨天,許女士的代理律師鐘蘭安向中國之聲記者表示,平原示范區文教體衛局在法庭上態度堅決,懇請法院駁回許女士的起訴,法院未當庭宣判。該局在法庭答辯稱,案件不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而屬于民事爭議,認為許女士將締約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按照行政范疇訴諸法律的做法“是明顯錯誤的”。對此,鐘律師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鐘律師:許女士還沒有和文教體衛局簽署教師聘用協議,他們并沒有做協議的約束,所以不可能以協議為由提起所謂的勞動仲裁,這個案件就屬于行政糾紛,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為具體的行政機關,也就是兩個被告作出了具體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就是不予錄用。對原告來說,她是這個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當然有權利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立案通知書
但在資深勞動法專家左祥琦看來,當事人和聘用單位沒有建立勞動人事關系,所以可以以侵權為由發起民事訴訟。
左祥琦:她現在沒有被招進來,招聘單位和個人之間并不存在一個所謂的勞動人事關系,也沒有建立聘用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它其實就是一個侵權的問題,法律規定勞動者就業,就是享受平等的就業權。所以招聘單位是不是沒有保障平等就業權,如果沒有保障就可以告你,當然這是民事訴訟。
示范區文教體衛局還認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過了最長一年的起訴期限。對此鐘律師表示,在這一年中發生了新冠肺炎和原告分娩,都屬于不可抗力,應該扣除4個月的時間,因此沒有超過期限。
鐘律師: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只是超了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扣除特殊時期的四個多月,完全符合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間之內的。所以說關于所謂的不在起訴期間,我們認為是沒有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性,也就是不可抗力的因素。
最后,示范區文教體衛局表示,不予錄用許女士的行為不違反任何行政、民事法律法規,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對此,資深勞動法專家左祥琦認為,此案是否涉及到法律中的就業歧視還要靠法院裁判。
左祥琦:國家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這三部法典都有相關條款,勞動者在求職的過程當中,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不能有4種歧視。第一就是性別歧視,但是現在的問題,體檢不合格算不算歧視?這個不好說。因為這個案子到底怎么著,可能得法院判。
截至發稿時,法庭未對此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有關案件進展,中國之聲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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