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請求國家賠償
繼承人請求國家賠償張玉環無罪釋放后申請國家賠償700萬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據?
無論賠償多少,只是一串數字,27年的青春荒廢了,家也破敗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親屬都受到嚴重的傷害,這是多少錢也難以挽回的。
他申請700萬,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不會有這么多,估計也就是400-500萬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羈押天數)=339萬
b、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一項根據具體案情和賠償機關的態度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的35%。
假定按35%計算,則339萬x35%=119萬元(這個數字是可以協商確定的,35%的比例僅供參考)
上述兩項相加,那么總賠償數額:339萬+119=458萬元
當然了,具體賠償多少,還要看雙方協商的情況,以前已經兌現的賠償案件,標準并不完全統一,有的是按標準付給,有的是在賠償款之外,再用類似生活補助等方式補償一塊,多數都是比標準高一些。
例如,兩個月前,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余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上述幾項共計1872萬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羈押15年共5600多天后無罪釋放的“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符合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和義務機關正確。
一、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行為主體要件、瑕疵行為要件、損害結果要件以及因果關系要件”,同時,申請國家賠償還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主體要件: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主體包括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刑事偵查、檢查、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為要件:要求是執行職務行為。
結果要件:要求是合法權益受損害。
因果要件:要求行為與損害有邏輯聯系并直接相關。
二、賠償范圍
申請行政賠償,賠償范圍包括損害人身自由權;損害生命健康權(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損害財產權(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征收征用 財產);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
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包括侵犯人權(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決、暴力傷害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財產權(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請求權;法人或者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請求權。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行政賠償中,義務機關為行政行為侵權的行政機關。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包括決定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檢察院,錯誤判決的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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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平原則,疑罪不應該賠償,只有絕對無罪才賠償才是公平原則!念斌案,國家賠償119萬給他,他反復申訴!念斌案,證據也有,而且也充分,但是,就因為警方取證手段違法,證據是真實的,到了最高法院,死刑復核,就沒有辦法通過,主要有兩點疑點,一是念斌在法庭上不承認,死不承認,二是警方取證手段違法,導致了在法律上念斌無法通過死刑復核,疑罪從無,主要是國家盡力避免錯案冤案發生,哪怕在疑罪總數里是1%的實際冤案率,國家也會執行疑罪從無原則,這取決于國家傷害個體比個體傷害個體造成的社會影響還大,所以傾向于影響大的一邊決策。但是,問題來了,疑罪的案件,被害人怎么辦,難道這是公平嗎,命已經喪黃泉,這更加不公平!我個人認為,還是發生命案,經過勘察決定是刑事案件的,警方破不了的,或者偵查起訴造成疑罪案件的,國家應該賠償被害人,因為,公民生命權應當受法律及國家機器保護,也就是說,國家具有保護公民生命權的義務,當國家無法提供保護,無法提供保護指的是破不了案,造成疑罪案,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玉環蒙冤申請賠償2234萬合理嗎?
這個數字,說多不多,說少不少。
1、先說多。關于張玉環國家賠償這塊,《國家賠償法》有明確規定,按這些計算一下,也就是450萬左右,因此,他主張2234萬,顯然是多了,國家不可能給他這么多的賠償。
2、再說少。其實即便是國家真的把2234萬給他,也不算多。
為什么說呢?
關在監獄里一天是二十四小時,而平常上班的話一天也就八小時。
在監獄里絕不是沒有收入這一點,而是精神、肉體多方面的打擊。
二十七年,一輩子最好的時光都給了監獄,多少錢也不能彌補。
二十七年,老婆改嫁,房倒屋塌,兒子、母親受盡了白眼,這些多少錢也無法彌補。
另外還有當事人在審理期間受到的刑訊逼供,生不如死。
因此,按法律規定,2234萬的確是多了不少,但是按他一家受到的打擊摧殘,多少錢也無法彌補。所以個人希望有關部門,在法律規定標準之上酌情多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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