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被拖欠工資怎么辦?
實踐中,不少勞動者在辭職時,用人單位并沒有立即結清勞動者的工資,而是等到下個工資日再一起發放。
但是,此時某些用人單位可能會出現惡意拖欠工資的情況。
那么,離職被拖欠工資怎么辦?,勞動者應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及實踐經驗,勞動者辭職后,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進行維權:
1、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雖然不是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必經程序,但絕對是一種高效、便捷處理糾紛的途徑。
但是,調解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因此,在用人單位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盡早另尋其他途徑維護權益。
2、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和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調解、協商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用人單位不履行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解決勞動爭議。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程序結束后,勞動者對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仲裁亦或是訴訟,都涉及到程序上的問題,比如仲裁時效、訴訟時效等,勞動者在不知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建議盡早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協助。
《勞動合同》不在了,只有《離職單》可以要回拖了半年的工資嗎?——網友如是問
如果這個問題是今天提的,絕對可以拿回拖欠的工資,不過要抓緊時間了。如果這個問題是半年前提出的,并且沒有付諸行動,這筆錢很有可能拿不回來了。
首先,追討拖欠有時效規定嗎?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仲裁時效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離職一年內,都能依此條法律,向勞動仲裁部門發起勞動仲裁,要企業補齊拖欠的工資。這里要注意,申請仲裁的有效期為1年。
那么超過1年,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我特地向我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咨詢了這方面問題。他表示超過1年,勞動仲裁委員會仍然會受理這類的案件,但是作為企業方,那么會依據時效這個點位進行抗辯,通常企業的勝訴率非常大。
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后,企業有拖欠工資,一定要在一年內解決,逾期這筆錢90%的可能是要不回來了。
其次,通過勞動仲裁追討拖欠的工資,還有其它補償嗎?
本來應該有,但是操作不當可能會沒有。為什么這么說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也就是說,按國家規定,員工離職之日,企業需要支付所有的工資。企業拖欠工資半年之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朋友遇到過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他只是要了拖欠的工資,沒有將這一點加進去。最后仲裁判下來,只要求企業支付工資,并沒有要企業支付賠償金。所以如果遇到這個問題,要將此訴求一并列進去。
其三,《勞動合同》不在了,只有《離職單》,可以要回工資嗎?
1.《勞動合同》是最直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但是這不是唯一證據,而且在這個案子中只能證明我們過去和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基本工資是多少。
要證明勞動關系,我們的社保、公積金繳費記錄,在公司的考勤記錄,處理業務的文件、簽名、聊天記錄,工資的銀行流水等等都可以證明。
2.離《離職單》相對就復雜了,我不知道離職單上面的內容是什么?最關鍵的是有沒有列明企業應該支付給我們的工資。如果列明了,這張《離職單》就是公司給你的欠條,這是最最有力的證據。
如果沒有列明,就相對麻煩了,我們需要證明企業欠了我們多少錢。這個每家企業,每位員工的情況都不一樣,我這里就不展開講了。如有有不明白的,可以在評論區詳細說明,我好對癥開方。
總結:
要追回拖欠了半年的工資,首先要注意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其次申請勞動仲裁不要忘了經濟賠償金,其三我們要證明企業欠了我們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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