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要賠償多少損失
職場上總有一些“任性”的朋友,偶爾會來個一聲不吭的離職,但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離職需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司,試用期的話則是3天,這也就決定了勞動者不能想走就走,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離職的員工,自己擅自離職要賠償多少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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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確定的是您所在的單位存在符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工資、未依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那么你也是可以直接通過郵遞的方式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公司的,這種情況無需履行提前30天告知的義務。
而若是勞動者單方面的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擅自離職的話,那么這一行為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勞動者可是要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的噢!一般來講,在職期間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是需要賠錢的,但所賠付的金額是從工資里扣除,并且無論如何,所扣除的工資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20%之后少于當地最低收入標準,則按照當地最低收入標準去發放工資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有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這里就不過多的去做解釋了,這里主要給大家說說除了這兩點之外,什么情況下員工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了3點,第一點是勞動者的行為存在違法,指的就是案例中陳女士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第二點就是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例如陳女士的擅自離職,給酒店帶來了經濟損失;第三點就是前面兩點需要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害是具有因果關系的,三者缺一不可!
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若是想要申請仲裁,要求擅自離職的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必須要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公司的經濟到底損失了多少,若是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很難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當然了,前面我們有提到,并不是所有情況下愛,員工擅自離職都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勞動合適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