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和強奸有什么區別?
我們知道,我國法律是不允許強奸等行為的,如果犯有此罪,則需要接受刑法的處罰。可是因為兩者較為相似,仍然有許多人對其認識不足。那么,我國法律規定的嫖娼和強奸有什么區別?
一、什么是嫖娼、強奸?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于違法行為,賣淫、嫖娼的,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強奸,又叫 性暴力 、 性侵犯 或強制 性交 ,是一種 違背 被害人 的意愿,使用暴力的 非法 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于違法 犯罪 行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除了 阿富汗 、 塞拉利昂 、 剛果民主共和國 ),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 酒精 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 性行為 也被視為強奸。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嫖娼和強奸有什么區別?
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關鍵在于違背婦女的意愿。而在嫖娼中,雙方是自愿發生性行為的,沒有違背女方的意愿,所以不能構成強奸。
三、強奸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建設和諧社會,人人有責。面對賣淫嫖娼這種傷風敗俗、與社會公序良俗以及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違背的行為,我們應該給予最嚴厲的抵制。而那些妄圖挑戰道德底線的人,也不要再心存僥幸,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做了,就必定會被揪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