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過重申訴有希望嗎
法院量刑過重申訴有希望嗎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分別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王寶強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并從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并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關于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中,法院認定王寶強微博所發的《聲明》相關內容基本屬實,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語言,故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關于子女歸誰撫養,法律上有規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有規定的,一般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在本案中,兩個孩子均已在兩周歲以上,因此要看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以及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比如父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時間、雙方是否患有不利于孩子的疾病等。如果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和能力差不多,那么下一步要考慮到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條件,是否有利于孩子將來的成長。
子女撫養問題落實后,直接涉及的就是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依法規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法律上如何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3條、32條、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但對于這個法律規定的條件,取證是非常難的,比如怎么證明“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是持續多長時間?怎么算穩定?所以法院對于同居的認定是比較慎重的,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不會認定為同居的。
判決提到兩人在財產方面爭議較大,財產分割的依據有哪些?
據我了解到,在這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國外財產,特別是房產。從法律上講,該案有涉外因素,如何處理國外財產,對于法院來說也是很大的考驗,需要考慮到國外財產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這就不僅涉及到《婚姻法》,還涉及到國際司法法律的適用問題,這些問題對于法院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
馬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法院會怎么判決?
總體來看,法院在兩個案子的判決上非常慎重,考慮了多方因素做出了上述判決,依法有據且合情合理。即使一方上訴,獲得改判甚至發回重審的概率也極其渺茫。
可以上訴。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第一百八十三條 規定了上訴的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如果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可以上訴。
2、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涉黑案件是群體性質的犯罪案件,不是一兩個人的,如果涉黑案件被法院依法判決后被告人認為判刑過重是可以上訴的,但是你所提出的上訴后是否有可能翻案的問題基本上沒有可能了,一審法院是以整個案件的卷宗及逐個提審嫌疑人進行審理的,卷宗里面的所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口供,指控罪名成立的情況下依法判決的,只要在上訴期間無法提供與案件相關的最新證據來證明判決自己的刑期過重,即便是二審也是不會更改的,肯定會得來八個大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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