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超過3年法院受理嗎
在借款事實發生后,債權人不能被動等待債務人還款,在還款期限到期后,債權人要及時追討,否則,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就要面臨債款追不回的風險。
網友咨詢:
我一個朋友2013年底的時候找我借了4萬塊錢,說是過完年2015年1月份還我,可因為其他原因到現在錢都沒有給我,而且這個欠條是我寫的字,她簽的名字(因為她不會寫字,只會寫自己的名字),估計一兩年內我是要不到這個錢了,請問我該怎么辦?
欠條約定了還款日期,“過完年2015年1月份還”,所以該欠條的訴訟期間是3年,就是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的1月31日。欠條上有借款人的簽字,欠條有效,協商還款,協商不成抓緊時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超過3年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但是對方如果不提出超過訴訟時效這個抗辯理由的話,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
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1、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其實是屬于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管理范疇,所以要考慮欠條的訴訟時效實際上就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時效的期限,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一般的欠條訴訟時效為三年,即當從欠條規定的時間截止后起算三年內欠條的訴訟時效就到期。如果在欠條上并沒有規定時間時,則要從借錢的限制時間截止期三年內欠條才具有訴訟時效。如果過了欠條的訴訟時效,就盡可能的要求借款人與還款人協商。如果還款人在欠條訴訟時效過期后還款在要求退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
2、所以,如果欠款數額巨大,在一定的期限內起訴了還款人后除了在接受法院的審理后,借款人也要積極的找還款人協商。如果單方面的靠法院的執行力有時候并不一定能追回欠款。所以,欠條的訴訟時效只是約束還款人的一方面,即使過了欠款的訴訟時效并不能代表不能要回欠款。如果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還款的成果幾率。
欠條的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在民事合同中關于該期間起算的時間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作了進一步規定,即”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據上可以看出,在合同中,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若債權人沒有給予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而要求債務人立即履行義務,則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開始計算。該規定從債務履行角度詮釋了訴訟時效期間的起點即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債務人應當履行義務而不履行時,就表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此時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