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員工的證人證言怎么才算有用
這個問題聽上去有些像應對勞動糾紛的狀況,辭職員工的證言是否有效,從這幾點來說:
就舉證的效力來講,書面的是最好的,白字黑字寫的清楚,尤其是加蓋過公司章的,音頻和視頻也可以,若是過了仲裁,到了司法階段,可能會需要第三方驗證,證言相對的效力是最弱的。
勞動爭議的種類有很多,一般而言都會有至少一件事作為導火線觸發,最好是圍繞這條“導火線”來舉證,再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提出更多的主張(要求),這樣應對更為合理。
1.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這類證據較多,工資條、工資卡、工牌、考勤記錄,當然,最有利的還是勞動合同。
若是以上這些都沒有或沒有保存,辭職員工的證言效力會更大些,當然,多個人要比1個人效果更佳。
2.證明其他的爭議情況
不是每一項爭議都能收集到書面、音頻或視頻的,總體而言,有證據比沒證據要好,多人比單人要好。
證言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證言的客觀性和是否被接納,和人是否在職與辭職無關。
問題的信息太少,只能較籠統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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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員工的證言是否有效,要看情況。
首先明確,證人證言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其中辭職員工的證言就屬于證人證言。所以如果有這種證據,最好也提供出來,是否有效要由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斷。
證人證言要符合法定證據條件
所謂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只能就他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如實陳述。證人主觀的推測、評價,以及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比如勞動者仲裁時申請的證人——離職同事,向仲裁庭說聽說勞動者曾經在該公司上班,這種證言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辭職同事的證言要結合其他證據共同審查
證人證言從效力上來說,一般要比書證、物證低。白紙黑字的書證和鐵證如山的物證,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而證人證言由于主觀性比較強,存在不確定性。所以一般來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一起認定。在某些情況下,比如辭職同事跟公司存在較大矛盾,這時候他發表的證言,就要審慎認定,因為不排除該證人在報復公司。
總之,這個問題非常復雜,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證據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是離職員工,只要提供相應的在該單位工作過的憑證,如勞動合同等,就有法律效應的。在法庭上,證人不來但寫證詞并按了手印,這樣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按照證據規則的規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接受雙方當事人和法官的詢問,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證詞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如果是辭職員工,只要提供相應的在該單位工作過的憑證,如勞動合同等,就有法律效應的。
有效。公民都有作證的權利,只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只要能提供足夠證明他曾在公司工作過,當然有效了,證言不是兒戲,誰敢作偽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