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提離婚誰就吃虧嗎
一直以來,普通民眾都對我國的婚姻法有一些誤解,下面解釋幾個典型的誤解,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正確認識婚姻法,正確看待婚姻。
1、誰先提離婚誰就吃虧嗎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
因此,先起訴不等于一定能判離,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2、只要沒判離,就有權接妻子回家
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還沒判決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把妻子接回家。
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
如果強行“搶”妻子回家,不僅難以使妻子回心轉意,雙方難以重歸于好,而且同時構成了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時,如果強行接回家并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還有可能構成強奸罪。因為此時,妻子已經訴諸法律行動,此時不能認定是履行夫妻義務,而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性犯罪行為。
3、判離就可以和子女一刀兩斷
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盡義務,就是和子女斷絕關系了。
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還違反了法律規定。
因為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的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育費。
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另一方還有權主張變更子女歸自己撫養。
拒絕按法律文書撫養子女的一方會被法院處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能構成遺棄罪。所以,離婚后父母仍然必須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4、既然離婚,見面禮就應該返還
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
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
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5、假離婚可逃避債務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
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占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假離婚并不能逃避債務。
6、騷擾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當事人與妻子離婚后,還經常找借口干擾前妻的正常生活。
他們認為對方曾經是自己的妻子,鬧點糾紛不算啥,沒有違法。
實際上,夫妻雙方一旦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就恢復了再婚自由,相互間不再具有忠誠、扶養、同居等義務,財產也重新作了分配。
離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當然會構成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7、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8、產權登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
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9、財產轉移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
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
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11、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
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12、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
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13、小孩撫養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
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14、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后,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
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15、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