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月子中心可以退款嗎
疫情改變了很多人的計劃。2019年底,馮先生給預產期為今年3月14日的妻子預訂了廣州一家月子中心的服務,遇到疫情,不想舟車勞頓來廣州生產了。于是,他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月子中心退還預定金。但月子中心認為疫情不是屬于雙方合同范圍內的不可抗力因素,拒絕了馮先生退還全額預定金的請求。目前在協調之下,雙方已經達成協商方案。
疫情發生,消費者可否以不可抗力因素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疫情期間月子中心可以退款嗎?相關律師為您介紹。
定月子中心服務交了預定金,遇到疫情想退款
馮先生在廣州工作,其妻子目前常住在廣西南寧。去年,妻子查出有孕,他為之欣喜不已。“我們是二胎,一胎的時候是在廣州生產的,所以我們還是想在廣州生,坐月子當然也在廣州。”
妻子的預產期是今年3月14日。為了讓妻子享受到優質的產后護理,馮先生找到了位于廣州市珠江新城的一家名為“覓博維多利母嬰健康中心”的月子中心。在反復考慮后,購買了這家月子中心的服務。
根據馮先生出示的他與月子中心簽訂的一份“服務合同”,月子中心將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后生活護理、日常照料及產后修復,天數為“28+2天”,即30天。
敲定合同后,馮先生先行支付了18900元作為預定金,另有18900元須最遲于入住當天支付。
然而計劃趕不上變化,隨著疫情暴發,馮先生陷入了焦慮。“我老婆在外地,月子中心人流量很大,有風險。”反復思量,馮先生決定讓老婆不在廣州生了。
“我們2月初就想著說不過來廣州這邊了。”馮先生向月子中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月子中心退還預定金18000元。
然而一開始,月子中心并不同意馮先生關于全額退預定金的請求。“他們說現在月子中心是正常營業的,也做了一些措施,覺得沒問題,我們是可以入住的。”
當事人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全額退款
月子中心稱不屬雙方合同不可抗力范圍
根據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于2月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們一直跟月子中心講,疫情也算是不可抗力因素,也是不可預知的,疫情導致我們覺得入住是有風險的。”馮先生稱,他以疫情為履行雙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為由向月子中心提出全額退款的申請,但是對方稱合同里的不可抗力因素“更多的是指像地震這樣的自然災害,表述的更多是由于這些不可抗力因素他們不能營業了”,而他們仍然正常營業,所以目前這種情況不在(不可抗力因素)這個范圍之內。
根據馮先生提供的當時簽訂的合同,里頭有這樣的條款:“如出現特殊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設備故障、人員缺少、不可抗力等)導致服務無法繼續履行,甲方(月子中心)有義務根據實際價值在友好協商的原則下提供其他方式的補償(包括但不僅限于調整房型、贈送物品、贈送其他替代性服務)”。
目前雙方已達成協商方案
就馮先生反映的情況,南都記者撥打了月子中心電話。對方相關負責人向南都記者稱,目前與馮先生一方已通過市場監督局協調過,最后達成一致的處理方案,“這件事情已經處理好了的”。不過,最后達成什么方案,對方表示不方便透露。
而根據馮先生的說法,這個方案是月子中心表示可退還一半定金,“我先接受退一半的方案”。
月子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正常來說,“這次疫情不是屬于我們(月子中心與馮先生一方)合同范圍內的不可抗力因素,(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日期是預定履行日期,即預產期”。對方稱,比如說(有的產婦)預產期在六、七、八月,“現在不可預見到時候疫情是否過了,假如到時疫情過了,就不影響我們的合同履行”。
律師: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要滿足兩個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馮先生是否能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月子中心退還全額預定金?對此,南都記者采訪了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建勛。
廖建勛認為,要分情況而論,當事人預定的入住日期是3月14日,如果屆時疫情已經全部解除,雙方履行合同可行,不會受到疫情的影響,這種情況下,馮先生就不能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但是疫情如果依然沒有解除,馮先生就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退款,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月子中心不能拒絕退款,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受疫情影響,合同不能履行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
消費者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廖建勛稱,第一要有不可抗力因素的發生,比如地震、海嘯,或者像這次疫情的情形;第二是合同不能履行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因為有些合同的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比如,一些通過互聯網交付的作品,這樣雙方就不能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