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所有權屬于誰
在電視中,我們偶爾能夠看見信托,信托是一種為他人利益而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制度,相信很多人對于信托都不了解,信托,從表面看,就是委托信任的人做某件事,那什么是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有怎樣的特征?信托財產所有權屬于誰?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依據信托意圖而管理和支配的財產;信托的構成要素之一。依信托法規則,信托財產須為特定化的和現實存在的財產;它可由不動產、股票、公債、抵押契據、保險單、銀行存款等構成,但非財產性合同權利不能作為信托財產。
二、信托財產有怎樣的特征
1、信托財產的轉讓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財產由信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托財產的首要特征是轉讓性,即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信托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
信托財產的轉讓性,首先要求信托財產在信托行為成立時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在要設立信托時,信托財產尚不存在或僅屬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財產,則該信托無法設立。
其次,要求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屬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雖然客觀存在,但不屬于信托人所有,則因信托人對該財產不享有處分權而無權將其轉移給受托人,信托無由成立。
最后,信托財產的轉讓性要求凡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都不能成為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物替性
物替性全稱為“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財產在信托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于信托財產。
例如,如在信托設立時信托財產為不動產,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將其出售,變成金錢形態的價款,再由受托人經營而買進有價證券。
在這種情況下,信托財產雖然由不動產轉換為價款,再由價款轉換為有價證券,在物質形態上發生了變化,但其并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托財產的性質。
信托財產的物上替代性不僅使信托財產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內部結合為一個整體,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托財產的性質,而且使信托財產在物質形態變化過程中,不因價值量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其性質。
3、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財產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獨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
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托財產完全獨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財產。
就受托人而言,其雖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財產所有權而帶來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種信托財產必須獨立于其自有財產。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財產也應各自保持相對獨立。就受益人而言,其雖然享有利得財富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即使信托法律關系終了后,信托人也可通過信托條款將信托財產本金歸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財產也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三、信托財產所有權屬于誰
我國信托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有關信托財產的內容,確立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但是,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到底歸屬于誰,法律沒有予以直接明確,現實中也有多種不同意見和看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受托人成為新的所有權人。因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移轉,是信托不同于委托、捐贈等其他類似制度的本質特征之一。
另外一種意見認為,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委托人。出于這種考慮的理由是擔心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
第三種意見和第一種意見近似,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但新所有權人不是受托人。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則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獨立出來,處于一種待定狀態,條件成熟后,才能明確其所有權人
其實,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的爭論,學術界一直就在進行,而且至今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確切的說法,歸納起來,存在以下四種看法:
一是物權說,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受益人。
二是雙重所有權說,認為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財產的實際所有人。
三是債權說,認為只有受托人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的是債權。
四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說,認為信托財產歸受托人所有是有條件的。條件成熟前,所有權歸受托人;條件成熟后,所有權歸委托人或者受益人。
一般可以認為:信托有效設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于信托目的。對委托人來說,他喪失了對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該信托財產不再屬于其自有資產。對受托人來說,他取得了該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之所以說是名義所有權,因為他并不能享受這一所有權所帶來的信托收益。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即信托受益權。維持這種狀況的條件是信托存續。信托一旦終止,上面所說的情形就會產生變化,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這也是受托人僅作為名義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于委托人、受益人或者信托文件規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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