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轉讓查封房產
擅自轉讓查封房產
1、出賣人擅自將已被有權國家機關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房屋轉讓給他人的,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但相應有權國家機關或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出賣人轉讓房屋后,有權國家機關對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的,不影響已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針對出賣人的強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參照房屋被設定抵押期權間買賣的原則處理。
查封房不可以出租,也不可以承租第三方,只能把欠錢結清證明,去法院拿結案證明,才可以出租,廣州舒位移查封房專家,速度快,費用低
題意很容易讓人誤解,我想題主問的是:如果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銀行能不能私下出售?
回答是不可以。抵押的一大特征,就是不轉移抵押物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抵押物的所有權仍歸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無權擅自處置。據此,題主所說的抵押房產,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是不能私自處置的。如果任由抵押權人自行處置,肯定會損害抵押人的權利,例如處置價格過低等,所以行使抵押權必須通過法律程序進行。
那么在什么時候銀行可以處置抵押房產呢?前提和順序是這樣的:第一,前提是發生了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的事件,例如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第二,即使銀行想行使抵押權,也必須通過法院裁決。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無力還款,銀行應當起訴至法院,由法院進行判決和執行(即拍賣),銀行無權自行拍賣。第三,如果抵押房產多次流拍,法院會將抵押房產判決給銀行。這個時候,銀行才擁有抵押房產的所有權,可以自行進行處置。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與人為善與己為善!當初好心幫助了,好錢好要著,慢慢來!沒必要撕破臉要!法律再怎么樣無情,也得本著公平公正的出發點,調查清楚確實沒錢還,就咬緊牙等!等一點是一點吧,人心都是肉長的!走法律,就把以前的情義一筆勾銷了,債務人也就坦然了,覺得沒人情可言了!不走法律,情義依然在,債務人都是仗義之人!還會總覺得欠你的不緊是錢而更多的是欠你的情,你幫助他的那份情!再怎么逼債務人,他拿不出還是拿不出,就是把牢底做穿,被槍斃你還是沒拿到錢!反到會增加一個仇恨了!別人欠我一百多萬,二十多年了!還沒還一分,!我還是忍耐著慢慢等他好起來!不能把人往死路逼啊
出賣人擅自將已被國家機關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房屋轉讓給他人的,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但相應有權國家機關或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若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如果被執行人已經知悉有未履行的法律義務,擅自處分自己的車輛,其行為應該受到法院對其的懲戒,比如罰款或司法拘留。
因為車輛為動產,雖然在車輛管理機關有被查封的登記,但對車輛的使用可能不造成實質的影響。除非在車輛年檢的時候,有查封的記錄,就予以扣車。相反,作為動產的車輛,還可能出現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車輛的法定情形,那么情況就更復雜了,作為申請人的權益保護起來的路就更漫長。
但有一點提示申請人的是,請繼續要求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的其他財產,并要求法院對其財產予以查封、凍結或扣劃,最大維護申請人的權益。
法院查封的房屋未經法院同意是不準進行交易的!!!
因此,購買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應當征得法院的同意,房屋買賣合同確定的價格應當得到法院的認可,房款應當交付到法院賬戶或者法院指定的開發商賬戶(法院查封的賬戶)。交易完成后,應當由法院解除查封才能進行過戶。
在現實中,買二手房時也有必要審查賣方的房屋是否有抵押登記,是否被法院查封,如果不審查,就可能存在今后發生糾紛的風險!
從法律上講來說是不影響的,如果你向法院申請了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產,法院也已經查封的話。那么在房管局的房屋信息中會有顯示,該房產已被法院查封。如果被執行人又擅自將該房產。買賣,那么首先一個問題就是這個房產是不能過戶的,如果房產已經過戶了,那首先要考慮的是是不是房產局的責任。如果是房管局的責任的話,你可以要求房管局進行賠償。同時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判令被執行人進行房屋買賣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房屋沒有進行過戶的話,也就是沒有進行不動產的產權變更,那么這個房產的所有權人仍然是被執行人,你仍然可以申請拍賣房子。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擅自轉讓查封房產“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