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違反股東會決議誰為原告
股東違反股東會決議誰為原告
錯誤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可見,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是有救濟途徑的。該途徑就是股東可以在決議作出后60天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一)中的第3條規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條第二款、第75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就表明,股東在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后提出的撤銷之訴,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該期限從法律上來講是一個除斥期間。該期限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該期限不能因為任何原因中斷、終止和延長。 參考資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6f10f20100oplj.html
一、 從問題角度看,其一,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會作出,董事會決議由董事會作出,兩者作出的主體并不相同;其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在議事程序上具有區別,以下對問題的回答僅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二、從股東會決議看,無法僅憑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或無效的判斷。原因1:無法得知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若未違反公司章程,則有效。
2、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從董事會決議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一人一票,過半數方可通過,與持股比例無關。如果公司有兩個以上的股東,則股東單方作出的董事會決議是無法通過的,哪怕其持股比例超過90%。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注:上述對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判斷均是建立在會議召集程序、議事程序及決議內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
(京悅所 周娜 袁康迪)
因題目給出的條件較為簡略,在不變原意的情況下將其變通為,大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會擔任公司的董事)違反董事會的決議向外出借了公司的資金,應該如何處理?
一、法理分析
依照《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據此,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大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董事會決議,擅自向外出借資金,構成了對公司財產權的侵犯,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具體來說一是刑事違法;二是民事違法。
二、處理方法
(一)大股東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其他股東可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大股東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案中,大股東在明知董事會作出了不得向外出借資金決議的情況下,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的資金出借給了他人,大股東的犯罪故意明顯,在符合挪用資金罪犯罪構成其他要件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其他股東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訴。
(二)大股東的行為違反對公司的忠誠義務,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董事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本案中,大股東(董事)在明知董事會作出決議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情況下,仍然違反董事會的決議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違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
1、其他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大股東(董事)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監事會(監事)不向法院起訴,其他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其他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分析和處理意見,對網友有所幫助是筆者的心愿。
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公司權利機關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決策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因此,此類案件應以公司為被告。公司股東有權利以原告的身份,向法律提起訴訟,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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