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代表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與企業有接觸的人常會見到或聽說三個詞語: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人們常將他們混淆,但他們的法律意義卻是千差萬別的。
1、法人法人通俗的說就是指一個獨立的單位,法律上把一個單位看作一個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樣有自己的財稅和榮譽。最常見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則是國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時候報送政府備案的主要負責人。這個人一經審批備案就不能隨意變更,而且會寫在營業執照上面。當然經過一定程序重新報到政府審批后可以更換,不是某個人隨意決定想換就換。這個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普通的自然人,不是虛擬的。以公司為例,一個公司可能沒有董事長但一定會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公司處理事務時,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權委托書。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對外辦理事務都應有公司的書面授權文件,不然將來這個公司可以不認可這個他人簽署的文件(也就是說公司可以不認帳)。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律概念,是一個企業很重要的一個登記事項,任何一個企業法人的單位都會有營業執照,上面都會注明誰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只是一般性的說法,意思是說某個人是某個企業或單位派出辦事的代表。這種情況下,單位要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才行,這個人的行為才不會導致將來單位不認帳。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第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的概念前面已經提到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其正職負責人擔任,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第三,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第四,兩者的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第五,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機關的本身,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屬于法人的內部關系;代表人的人格在行為時已被法人所吸收,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視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表的法人承受。而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別為人格獨立的主體,代理人不是法人機關本身,而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以其代理權代理法人為民事行為的人。代理行為不是本人行為,只是行為后果由其本人承受而已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日常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律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兩大類:
1)法定代表人(含義如前述);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既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樓主不愿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樓主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購買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愿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愿意受讓樓主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
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樓主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征,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樓主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并進行清算.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區別:一、概念不同1、法人主要指的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通常指的是一個獨立的單位,能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最常見的就是公司。2、法定代表人看字眼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在法人成立的時候報送政府備案的負責人,經過審批后不能隨意變更。3、法人代表是要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由企業或單位派出辦事的代表,如果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是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二、權限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的時候要法定代表人授權,而且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表法人進行活動,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為,但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是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的,不過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三、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是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而產生的,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授權,就不可能產生人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是由上級任命或是由企業權力機構選舉產生的。四、變更程序不同法人代表變更不需要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必須要辦理登記手續。五、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法人代表造成的損失或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超出委托的權限范圍造成的損失由法人代表本人自行承擔;法人是一種組織,如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則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自然人。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于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這與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擴展資料: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顒映袚袷仑熑巍5谴砣说男袨槌龇ㄈ耸谟璧臋嗬秶ㄈ司涂赡転槠涑袚熑巍⒖假Y料: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區別—中國工業與信息化部官網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稱呼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人是錯誤的。這個錯誤又來源于法定代表人,因為不少市民總是喜歡亂用簡稱,以為法定代表人可以簡稱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個概念。
法人是擬制的人,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那個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在有些公司中則為總經理。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是錯誤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規范的用法,被稱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法人是相對自然人的稱謂。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狈ㄈ耸巧鐣M織的人格化,但不是所有的社會組織都是法人。只有被法律賦予法人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才能成為法人。
一些國家基于自然生理規律出生的人稱為自然人。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二章在公民的后面的括號里加上自然人,以表示有不同的稱謂。我國公民就是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睹穹ㄍ▌t》第8條第2款規定,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民法通則》關于公民的規定也適用于我國境內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自然人。
綜上,法人不是人。法人代表是人。
法人,是相對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即單位名稱,一般是指組織或企業。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是有明顯區別的。主要在兩個方面:
一,二者所指對象不同。法定代表人是單一的,一個單位只有一個,是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經理)擔任,需按公司章程規定依法登記。法人代表則是不確定的,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如企業的經銷人員),其權利是有限制的,最多不能超出授權委托范圍。
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在一定情況下,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時造成他人損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都由法人承擔。只有超出授權委托范圍所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才由法人代表個人承擔。
公司的董事長就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每個公司都有董事長的。 仔細看,其實董事長不一定就是法定代表人。當然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相當少。
新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董事、經理都可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有什么區別:
一般而言,每個公司都會有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是每個公司都有董事長。至于主要職責的區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一個公司設有董事長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職責主要可參照公司法的明確規定,而董事長的職責可能主要依據公司章程的約定了,當然前者公司章程在不違背公司法強行規定的前提下,也可以對其另行確定職責范圍。
如果公司的董事長又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問題則不成為問題了。如果二者不是同一個人,那么可以這樣去理解:公司的董事長相當于公司的董事會的代言人,而董事會則是公司的決策機關;法定代表人對外可以代表公司,是公司的代表機關,相當于公司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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