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執行公積金
法院如何執行公積金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于個人財產的范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雖然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現實生活中,只有工資收入,沒有其他財產的負債人占債務人群體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走到被執行的地步,法院會怎么執行呢?
但凡有工資收入的被執行人,法院會通過與被執行人相關的身份信息查詢到工資收入來源:
1、如果有固定單位的,法院執行局會到單位調查被執行人收入情況,并以執行通知的形式送達單位,要求單位協助執行,把被執行人的工資劃扣到法院指定的銀行賬戶。劃扣收入的同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基本生活費、撫養費、贍養費及其他必要的基本開支。
2、如果沒有固定單位,法院執行局則會采取凍結銀行卡、微信錢包、支付寶錢包等強制手段進行劃扣,只保留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的必要開支。
作為負債人,在本身負債的情況下一邊戰戰兢兢的工作,不知何時能夠償還完債務而操心,一邊還要擔心不能夠及時償還債務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有可能導致連最后保障基本生活的工作都沒有,確實很難。雖然出于人文關懷,我國法律規定單位不得以負債人被執行為理由辭退,但在現實生活中,一旦負債人在單位被執行,其影響不容小覷,有可能被穿小鞋甚至以莫須有的其他借口辭退。
所以,為了避免被執行,采取合法手段規避法律風險極為重要。在有限收入情況下,優先保障基本生活,剩余收入用于還款形成“強烈還款意愿”的證據鏈,這是必要手段。那么,該怎么還款呢?如果每月單筆小錢還款,都會成為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增加了總還款成本;如果要一次性還款又不夠,不還款又難以形成證據,豈不是兩難?(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有需要的朋友可關注我,不在此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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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亳州人。我打官司贏了,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裁定扣留被告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扣留了錢,卻不讓提取,理由是被告為在職人員。請問律師,我該怎么辦?
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力,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予以執行或配合,這個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理由當然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建議這位觀眾朋友與執行法院、執行法官進行溝通,要求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配合。如果他還不配合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建議或者要求進行司法處罰。
‘’很合適!‘’
依我之見:人民法院執行部門不與被執行人協商而直接劃撥其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合情丶合理丶合法丶合適。
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性質。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兩審終審的制度,一個民事案件從原告起訴,到經過二審后生效,原丶被告雙方對于案件爭議和最終誰輸丶誰贏丶誰該依法履行相關什么樣的義務,雙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用不著‘’裝大尾巴狼‘’;人民法院二審生效民事判決的文書尾部也‘’明文‘’表述得清清楚楚一一敗訴方須在XX年X月X日前履行相關義務,該義務表述也清楚明白一一或賠禮道歉丶或親自作為丶或退還某財物丶或支付現金若干……同時,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在強制執行前,仍會提前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該執行通知書也會將即將執行的具體內容寫得清楚明白等等。
上述清清楚楚丶明明白白的履行義務,敗訴方也明知肚明,可是過了法定期限,自覺履行了嗎?沒有嘛!
正因為敗訴方應該按期履行而‘’耍賴‘’拒絕履行,導致勝訴方不得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是針對蔑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賴‘’的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違法行為的。結合本案例人民法院執行部強制劃撥走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既是被‘’老賴‘’被逼無奈,又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工作的有關規定而實施的執行行為,所以,人民法院的強制劃撥住房公積金的執行為既合理,又合法,更合適。
二,為什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民事裁判行為不與‘’老賴‘’協商的行為‘’合適‘’呢?
一個生效民事案件能進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環節,這就意味著被執行人是拒絕執行的‘’老賴‘’,老賴們為了對抗法院的有效的強制執行,往往會采取隱瞞丶變賣丶轉移…等手段來讓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變成‘’一張廢紙‘’。所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就必須‘’出其不意‘’,才能成為有效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又怎么會提前與被執行人協商呢?所以,本案例中法院執行部門不與被執行人協商而強制劃撥其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既合情丶合理,又合法丶合適。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院如何執行公積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