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供電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就屬于要式合同。
2、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3、換句話來說,對于要式合同,雖然其形式必須是法定的,但其內容還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決定的。而格式合同則不同,雖然其形式沒有法定要求,但其內容卻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好的,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供電局是過去的稱呼,電力體制改革后供電局已經改制為電力公司,屬于國有企業,為用戶提供用電服務,與電力用戶是平等的主體,供用電雙方應當簽定合同,以保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不簽彼此沒有約束,產生糾紛很難處理。
你好,是要式合同。
供水,電,熱都屬于格式合同條款,自然也是要式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電合同根據用電人的需要和電力可供量訂立。根據《合同法》第177條的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另外,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供用電合同可分為工農業及其他生產經營供用電合同與生活消費供用電合同兩種。
買賣合同是非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的不特定形式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對買賣雙方行為有著規范作用,可以采取不同的履行合同方式。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分類,不同的性質。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格式有嚴格規定的固定格式的合同,這種合同在我們的工作生活中不常見到。與之相對應的是非要式合同。
保險 合同 2113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條 款的內容包括 5261合同定義、保障內容及雙方應 4102 負之 權利、義務,均由當事人 1653之一方即保險人事先確定。投保人只能決定是否投保及為何標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變條款的內容。 因此,其對何對象發生權利、義務創設、變更的效果,應依投保書之內容為準,而非俟后所制作之保險單。 就保險合同之特質言,應以 非要式 合同定位為宜。 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至發放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 若必須待取得保險相關憑證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保險之本意。
民法典還沒有生效,以下回答是《合同法》內容:
要式合同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平常生活中是一般指書面合同。
而有名合同是《合同法》所列舉的十幾類的合同。總結成口訣是:
買、水、贈、款、租
承、建、融、技、輸
紀、委、管、居、儲
(買賣、供水氣熱、贈與、借款、租賃、
承攬、建設、融資租賃、技術、運輸、行紀、委托、保管、居間、倉儲)。
沒有列舉的則將無名合同,不是說合同有沒有名字,而是說名字是否是《合同法》明確列舉的內容。
另外還有司法解釋規定的旅游合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供電合同是要式合同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