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工作崗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調整工作崗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有權利對勞動者進行合理的調整崗位的。然而,調整崗位后是否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法規定合同期內的正式員工或試用期的員工被公司調整崗位,用人單位不得重新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調整試用期勞動者崗位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同一家主體,不允許約定兩次試用期。調崗的話,里面另有玄機,首先是要征得員工同意,如果是原崗位不勝任,就要進行必要的培訓,這些企業都是要留存證據的,所以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最好想清楚再決定,在調崗等文件上簽字更是要慎重,不要授人以柄。所謂另有玄機,就是指很多企業利用調崗的方式,降薪或逼迫員工離職。
遇到這類情況,最好還是使用勞資簿小程序,不僅里面有專門的訴求,還會闡述清楚相關侵權補償的利益,以及都要收集哪些證據點。按照提示注逐一收集好證據,必要時既可以起訴企業違法解除,也可以應對企業對你的訴訟,有很多案例顯示,勞資簿用戶收集了必要證據直接給到企業負責人看后,直接就補償了相應的數額,仲裁都不用去了
再次叮囑大家,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是處于弱勢地位,但也并非任由企業為所欲為。最基本的常識是,所有企業都畏懼法律;所以不要被企業強勢言辭所蒙蔽;當企業領導跟你談及調崗、勸退、開除等人事變動時,第一要務就是:你此時與單位領導地位已經平等了,不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此,此時你們之間進行的談話性質就是談判!第二要務就是給自己爭取時間,收集補齊足夠的證據,而不是急于應付甚至想轉變企業領導的態度,能改變態度的籌碼只有證據,不存在其他可能。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里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沒有再區分崗位是否再發生變化,由于《勞動合同法》是新實施的法律,之前與新法有沖突的,適用新的法律規定。
而且,《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而上面兩個規定只是勞動部的部門規章,法律的效力明顯高于部門規章。
再則,勞動法作為社會法,強調的是國家對于勞動關系的干預,立法的宗旨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第一條就有所體現,法律明確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只能嚴格限制在字面意思,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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