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知識財產分割
離婚法律知識財產分割
一、離婚財產委托書怎么寫?
委托方:
地址:
電話:
受委托人:
地址:
電話:
委托事項:
委托方因與 離婚糾紛一案,現根據法律規定,委托 為委托方的代理人。代理期限為雙方簽訂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執行 結束。
委托權限:
全權代理 (包括提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出或接受調解,代表委托人在調解協議、和解協議上簽字,代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領款項等。)
委托方:
年 月 日
二、離婚案件授權委托書怎么寫?
l、離婚授權委托書第一部分——委托人、受委托人基本信息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 離婚授權委托書第二部分——委托事項
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如果是應當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為,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不能由律師代理。
3、離婚授權委托書第三部分——委托權限
婚案件授權委托書中的委托權限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因此這部分內容一定要寫明確。
(1)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B、特別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C、總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2)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托代理權分為兩種:
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
B、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
理應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權限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通常為一般委托。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的時候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事宜,如果自己解決不了就可以利肜委托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因此,在寫委托書的時候就要把所有的詳細經過寫在上面,特別是對于委托的權限一定要寫清楚,這樣才可以在自己的范圍之內做出相關的事宜。
離婚法律知識財產分割
三、非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嗎
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一人一半的分割,如果房產完全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就完全不存在分割問題,個人的還是歸個人。
四、婚前財產的法律解釋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隨著國家的不斷發展,大家的思想也開始發生了一些變化。離婚現在來說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離婚一般分為起訴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一般是爭取孩子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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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離婚前財產分割給子女是否合法?
離婚前把財產分割給子女的行為是合法的,夫妻離婚只要雙方協商好都是可以把財產全部給小孩子的;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無特殊約定的,原則上平分。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但私自轉移給孩子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的屬于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系。父母離婚的,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六、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不能分割給子女,誰都不能以親子關系去綁架對方,子女和父母的親子關系雖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體而自動終止,可就像是父母沒有權利處分子女財產的道理是一樣的,子女也是沒有權利強行參與到父母分割財產的這件事情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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