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單位開除可以拿到賠償金嗎?
大多數人認為在試用期期間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開除是不能夠拿到賠償金的,其實并非所有的試用期開除都拿不到賠償,比如以下情況就可以向單位申請獲取賠償金。
試用期被單位開除可以拿到賠償金嗎?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根據我國《勞動法》中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與員工解除了或停止了雇傭關系終止勞動合同,被雇傭的勞動者向公司請求繼續按照合同履行雙方之間的義務,用人單位不能拒絕這個請求,應當繼續履行和勞動者(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想和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上的義務,或者勞動合同出現問題雙方不能再去履行合同上的內容,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根據我國《勞動法》中的第八十七條條款的相關規定賠償勞動者一定的違約金。
2、《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合同條款或擅自終止合同,應該按照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額的雙倍賠償給勞動者。
3、《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進行確定,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不到一年,但在6個月以上的,按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下不滿六個月的,算半年的年限,那么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一半兒的工資。
以上的的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在試用期內,符合上述情況的工作者有權利向用人單位提起訴訟,拿到合法的賠償金額。淡然也有以下幾種情況是拿不到相關賠償的,例如:
《勞動法》中的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勞動者發生下面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且不用賠償勞動者: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表現出明顯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行為;
(二)勞動者嚴重不遵守用人單位對員工定制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勞動者干不好本職工作,因為想謀取個人的利益,而給單位照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勞動者在于本單位建立雇傭關系的同時也在和其他公司建立雇傭關系,對本公司造成嚴重的影響,經過公司批評教育,拒絕端正自己的行為;
(五)因為《勞動法》的26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律條款,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六)被依照法律追究形式方面的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并未在工作期間犯過重大有損公司利益的過錯,或者明顯不符合公司的勞動規定,勞動者就有權申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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