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不得發放養老金
同樣是刑滿釋人員,有的出獄后還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有的出來以后卻無法在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蹲監獄的人員五花八門,工作單位的性質和工作人員的身份不同,退休待遇的處理情況也是完全不同的。下面和大家分享關于”服刑人員不得發放養老金”我的個人觀點。
服刑人員不得發放養老金
第一,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如果入獄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凡是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只要是因為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含拘役、管制等,一般都要開除給予開除處分;過失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也要給予開除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公務人員,刑滿出獄后由于已經被用人單位開除,和原單位已經沒有任何關系,原來所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為同繳費年限。沒有辦法再到原單位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
第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2014年10月之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如果有養老保險實際年限的公務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也要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以后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要累計計算。出獄以后,如果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國家的規定最低15年,可以辦理退休;如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的最低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以后辦理退休;不愿意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一次性支取,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封存。
第三,公職人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出獄以后的養老金待遇。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或是國家公職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符合開除處分條件的人員,要采取降低或者取消的待遇辦法。退休公職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如果被明確取消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養老金待遇;如果是按照降級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按照新的待遇享受養老金。
第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后的退休人員判處刑罰以后的養老金待遇。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即勞社廳函(2001)44號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綜上所述,蹲監獄剛出來的人員,如果屬于國家公職人員,由于已經被開除,和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原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同為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繼續計算。繼續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如果按照老制度的辦理退休,出獄后不再有養老金可領;繳納養老保險后辦理退休的,出獄后按照入獄前的標準恢復養老金的發放。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服刑人員不得發放養老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