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失敗該如何賠償
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改變自己的本來容貌,使自己變得更加美麗,在今天成為可能,但一個行業在剛剛興起的時候,往往伴隨著種種不規范的地方,稍有不慎,就很可能被水平不過關,甚至根本沒有資質的美容機構所誆騙,最終整容失敗。
那么,我們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要求醫院賠償呢?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2018年8月16日,葉某前往**美容醫院咨詢面部整容相關事宜,于當天繳納45000元費用,醫療項目名稱為1.MAC(二),2.磷酸鈣骨水泥修復。同日,葉某簽署了《整形美容手術知情同意書》,并作了《咨詢談話記錄》.《整形美容手術知情同意書》和《咨詢談話記錄》均顯示,葉某在**美容醫院進行的是顴骨顴弓骨水泥修復,使用的材料為磷酸鈣骨水泥。遂后,葉某于當日接受了手術修復,在術前,主刀醫生與葉某溝通的過程中告知葉某手術中使用的骨水泥為德國生產,葉某在手術使用材料樣本上簽字。手術材料名稱:骨水泥,規格型號為:PalacosLV,生產企業為HeraeusMedicalGmbH。
術后葉某自述感覺不適,并于2018年8月22日,前往四川省人民醫院做核磁共振成像檢查,檢查報告顯示葉某雙側顳肌區域、面頰部、頜部皮下脂肪層內、下頜骨下方有異物,即后到嬌點醫學美容中心復查,復查結果之前填充進面部的填充物可能已經斷裂。2018年11月,葉某前往北京某美容醫院進行注射物取出術,葉某花去醫療費42080元。
其后,葉某方曾向德國賀利氏發送電子郵件咨詢案涉PalacosLV骨水泥使用范圍,賀利氏中國總代理雷德睦華醫療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回函答復稱:該產品適用于關節置換術植入假體的內固定,因此不能用于面部顴骨填充修復。
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1.**美容醫院在簽訂或者履行服務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詐的行為;2.該案中葉某能否作為普通消費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主張相應的民事權利;3.**美容醫院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是否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葉某造成了實際損失以及損失的具體金額是多少。
一、關于**美容醫院在簽訂或履行服務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的問題。首先,葉某手術當天在咨詢談話記錄與整形美容手術知情書上的簽字均證明,在葉某的認知中,采用的治療方案為“顴骨顴弓磷酸鈣骨水泥修復”,在手術時葉某被臨時告知本次手術采用的材料是德國進口材料PalacosLV骨水泥,該手術使用核心器械發生變化,前后手術使用產品之間的區別、效果、有無副作用**美容醫院都應當明確告知手術對象葉某,**美容醫院僅是要求葉某在手術使用材料樣本上簽字確認,該行為顯得草率不負責任,也不能證明**美容醫院完全履行告知義務。其次,案涉PalacosLV骨水泥的使用說明書上明確顯示產品使用意圖為:PalacosLV為一種不透輻射的水泥狀物質,其有助于將假體植入并固定于骨內。適應癥為:適用于關節置換術植入假體的內固定。**美容醫院擅自將用于關節假體植入的骨水泥用于面部顴骨顴弓的修復活動中,違反了相關醫療器械使用規則,屬于違法使用醫療器械。再次,葉某從向**美容醫院咨詢顴骨顴弓修復,到最后定下診療方案,均是在**美容醫院的主導下進行,手術前**美容醫院既未向葉某說明替換的手術材料的主要性征、以及副作用,也未告知葉某本案中采用的PalacosLV骨水泥只能用于關節植入手術假體的固定手術,**美容醫院明知道案涉PalacosLV骨水泥的使用范圍,故意隱瞞手術材料的真實情況,致使葉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美容醫院在履行服務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的行為。
二、該案中葉某能否作為普通消費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主張相應的民事權利。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美容醫院營業執照顯示經營范圍包括醫療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等,性質屬于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其開展的醫療美容服務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恢復患者健康進行的醫療服務性質不同。葉某為自身美容需要,與**美容醫院建立了事實上的醫療美容服務關系,其合同目的是通過手術使自己外貌更加美麗,應認定葉某從**美容醫院購買的醫療美容服務的行為屬于個人消費行為,雙方之間屬于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基于**美容醫院在履行活動中存在欺詐,葉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退還醫療費45000元及要求醫療費三倍的賠償13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誤工費及后續治療費的賠償問題。該案中,葉某主張了一個月的誤工費用,但葉某并未證明因案涉手術產生了誤工及實際誤工天數,也未證明因誤工對其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對葉某關于誤工費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北京治療期間的費用,因雙方醫療服務合同在成都實際履行,無證據顯示葉某的后期治療必須要去北京進行治療,但葉某在北京治療已經實際發生,醫療費用也實際產生,因此一審法院僅認可直接產生的醫療費42080元,對于其他費用一審法院不予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美容醫院明知道案涉PalacosLV骨水泥適用范圍為關節植入手術假體的固定手術,但其擅自將該骨水泥用于葉某的面部顴骨顴弓的修復活動中,對葉某造成了損害,葉某主張賠償損失和所受損失的二倍賠償,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此**美容醫院需向葉某支付126240元(42080元+42080元×2)的賠償款。
四、關于葉某要求**美容醫院向葉某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該案葉某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葉某并未舉證**美容醫院的不當醫療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嚴重后果,該項訴求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葉某要求**美容醫院承擔鑒定、律師代理費的請求,因該案并無作鑒定沒有產生鑒定費用,同時律師代理費在雙方形成的醫療美容合同中并無約定,也并非是必須產生的費用,故該項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美容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葉某退還醫療費用45000元,并賠償葉某135000元;
二、四川嬌點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葉某支付治療費及賠償款合計122610元;
三、駁回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維權者不僅拿到了支付給整容醫院的手術費,還獲得三倍的賠償以及兩倍的損害賠償,因此,如果大家遭遇類似的情況,一定要積極維權,向法院起訴。
在起訴前,選擇案由尤為重要,如果所受損害沒有達到非常嚴重,建議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起訴,這樣的話舉證責任相對較輕,容易勝訴,但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所受損害非常嚴重或者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可以以侵權糾紛起訴,此案由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需要舉證被告存在醫療過錯。
其次,證據也很重要,我們需要收集相關證據資料(合同、病歷本、繳費單據、術前術后照片以及人證等)以及進行醫療鑒定(確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傷殘程度等,建議在訴訟時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雖然上述案例并沒有鑒定卻勝訴,但實踐中也有很多因為沒有鑒定而被駁回的情況。
最后,大家可以看一下整容醫院是否存在存假宣傳等欺詐行為,如果存在,則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