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使不寫明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仍然可以用勞動合同法的條款為自己維權。
企業退休是沒有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提法的。實際上退休人員所領取的也不是工資,而是基本的養老金。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最低工資標準的概念。
最低工資標準主要針對在崗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給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不能低于當地省級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雖然現在各個行業、各個單位的工資標準都不一樣,有的很高,有的很低,但是最低的也不能低于當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當然這個最低工資標準主要是針對在職職工,對于退休人員,由于沒有工資,所以也不會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第二,退休人員 的是養老金。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是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來決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所以從社保法的規定來看,通篇也沒有退休工資、工資、退休金的提法,都是說的是基本養老金。那么為什么有的叫退休金呢?其實退休金是社保法出臺之前,按照老辦法辦理的退休人員,每月所領取的退休收入,才叫退休金。因為這部分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其退休金是按照在職時本人工資的比例來確定的,所以他們退休后的收入叫“退休金”,離休人員叫“離休費”,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叫“基本養老金”。
第三,企業退休人員沒有最低工資標準的提法。
作為企業的退休人員是沒有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提法的。企業退休人員,按照老辦法的退休的,由于本人的實際工資遠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他們提休后的待遇也遠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自1992全國普遍開始實行社保繳費以來,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標準,主要取決于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人均壽命等因素。部分企業退休人員由于繳費時間比較短(剛好15年),50歲辦理退休,這部分人的養老金水平可能會低于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但這沒有可比性,因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原則就是“繳費金額越高,繳費時間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所以繳費時間只有15年的人員,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非常正常的,但是那些繳費時間長,繳費金額高的人員,養老金水平就會高出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好幾倍,這也非常正常,畢竟責任義務和權利的享受是成正比的。
綜上所述,企業退休人員,是沒有最低工資標準限制的,退休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是和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本情況緊密相聯系的。在職時繳費年限長,繳費金額高的,養老金就會高,反之亦然。
假如你的工作崗位是A,那在A崗位的是不是還有其他人,或者A崗位和B崗位工資相同,那你就拿這個崗位的最低工資(最低是這樣),再者,如果你簽過合同的話,合同上約定了工資標準,如果是1000的話,你就應該拿800.
最低工資標準,這是以當地的實際生活情況來制定得,當地的生活水平高低,還有社保參保的最低檔次,最低工資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才制定得,這個紅線不因須突破,如果工人工資低于這個標準那就是違法行為。最低工資標準可不是所有工人工資的標準,工資標準工種不同工資標準也不同,最低工資標準一般工人工資都會超過得,只有少數人工資是以最低工資標準領得。
回答的八個答案都在瞎蒙~我來解釋一下,最低工資是職工在工作時間里完成正常勞動后,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種報酬通常應該以鈔票而非實物的形式發放。
最低工資通常分為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的一般都會使用月最低工資,就是每個月你干活能拿多少錢; 打零工的一般都會按小時付費,就是說你干一個小時,最低能拿多少錢。
最低工資通常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
二是非法定工作時間的勞動工資,即我們通常說的加班費;
三是高溫或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四是各類補貼,包括我們通常知道的伙食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等;
此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工福利待遇,也不能算入最低工資。
但是,目前全國各省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除了上海和北京,其他均包含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但是北京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歡迎提問和關注。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和我們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待遇,那么這個社保待遇它主要包括的是五險的待遇。所以說五險是屬于法定的交費標準。
當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話,也應該正常的繳納五險,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說職工的工資待遇低于你們當地的交費標準的60%的水平,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社保待遇就應該按照60%的最低標準來繳納。基本上可能很多地區都是在3000元左右的一個水平,那么就是這個最低標準,如果說你的工資待遇低于3000元的話,那么就要選擇社保的最低標準,因為社保的最低標準是不能再低了,再低是沒有辦法來交費的。
住房公積金這個是比較特殊的,因為它并沒有明確的寫入勞動合同法中,所以說它不屬于法定的義務,所以企業單位來講,那么可以給自己的員工來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待遇,當然也可以不為員工來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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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含基本工資、五險一金、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等。根據題主所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少于實際發放的工資,一般是用人單位想通過以約定較低的薪酬為核算基數來規避、降低用人單位所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稅費等,而且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減少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也是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
如果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以實際發放工資的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等憑證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實際薪酬的證據,在確認勞動關系后,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法院申請勞動仲裁、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勞動報酬,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簽訂的勞動合同薪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是違法行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