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作用是什么
首先,咱們來說說律師的作用是什么?律師從根本上說是信息的傳遞和翻譯者,律師了解打官司的程序,熟悉法律規定,而這些當事人可能都不懂。另外一點也非常重要,那就是將當事人認為的事實與證據翻譯成法官接納,看的清楚明白的材料,如起訴狀、答辯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等,程序、法律、證據這些當事人不并不擅長。
打官司打的是證據,打官司對普通老百姓可能是頭一遭,不了解程序,不知道法律規定,更不知道如何搜集證據,尤其是一些特殊的證據(比如:報警記錄、對方的銀行流水等)必須需要律師才能調取,甚至有些需要申請法院調取。
其次,法官不是分不清對錯是非。絕大部分的法官都不希望冤假錯案,出于對法律的信仰和終身負責制的壓力,都竭盡全力的還原事實。
但是,苦于時間與精力有限,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只能依據自身的經驗進行詢問,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來判案。以離婚糾紛為例,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但是共同財產是哪些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尤其是銀行存款,法官沒有義務主動調取銀行卡的余額,極大程度上依賴于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庭審過程中,對于像車輛、房產等共同財產,法官會詢問雙方當事人對車輛或房產的價值,當事人真的知道這當中的坑嗎?
最后,如果當事人自己,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知道程序,也能將客觀事實翻譯成法律事實,那么可以不用請律師。至于庭審的程序,那就多看看庭審直播,多多總結嘛,畢竟請律師是要花律師費。但是,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
我說一個真實的事吧,我曾經為我一個朋友代理一個案件,是被告,開庭開到一半的時候,原告突然離開法庭,法官問怎么回事,原告說要去找律師,法官說你現在找什么律師,如果你現在離開,視為你撤訴,原告這才回到座位上,案子后來原告上訴了,本來一審可以調解,但原告不知道調解方案對自己合不合算,怕吃虧,一審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只能又選擇上訴,因為一審判決對自己不利,二審只能做更大的讓步,律師其實不一定非要打贏官司,有些案子是打不贏的,而是讓自己的委托人得道一個更有利的結果,讓當事人學會妥協,不吃太大的虧。
一個人可能是小學水平,也可能是大學水平。如果一個小學水平的人可以把氫+氧=水的邏輯關系用現有理論來證明。那么讀者也就是法官就支持你的觀點。如果做不到可以請一個大學生來幫忙。
那么回到本條問題來。
如果普通人能夠用現有的法律知識,并且能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款來證明自己的證據對自己是有利的,則不需要請律師幫忙。如果做不到,那么就需要請個律師。
法官判定對錯關系是根據原告給出的證據和相應法律條款來做出判決。
主觀上法官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但是法官不可能每個案件都親力親為去為這些案件核實證據以及對應的法律條款和邏輯關系。如果是那樣,法院就沒辦法辦案了。
就好像職場上有一個潛規則。你向領導提出問題時,要拿出你解決問題的方案。你要告訴領導可以怎么做,而不是讓領導去思考怎么做。領導的作用就是批準或者不評論。
就像社會上有些人整天喝了二兩燒酒就滿腹牢騷,誰又能給他評個理呢?
指點江山要有實際方案,沒有實際方案的東西,誰有功夫去幫你解決問題?法官又不是神仙長得三頭六臂。雖然是為人民服務,有些人根本就不是人民呀。
法官雖然能分清是非,但因職業特性,其主動性受到限制。主要表現在:
1.中立性。法官作為庭審主持人,法律規定與法官職業道德要求法官保持中立,不能偏頗一方當事人。對于當事人缺失什么證據,哪些證據不足或存在瑕疵,法官不得主動提出。否則,其就失去中立性,有失案件審理的公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審案以事實為依據,且還是現有的證據。關于當事人雙方矛盾糾紛的是非,則是以雙方當事所提供的證據為依據,案件的最終判決則是以其手中案卷中現有的證據為準。當然,對于一些常理性是非判斷,也是不需要用證據證實的。
那么,為什么還請律師打官司呢?主要是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點好處:
1.彌補當事人法律專業知識短板。現在的律師經過大學法律專業學習,法律知識全面,可以彌補當事人法律知識方面的缺陷。
2.方便證據收集完善。律師具有閱卷權、調查取證權。代理律師可以直接或經許可收集證據,這可以拓寬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更加完善當事人有利證據。
3.強化當事人辯論力度。有代理律師在庭審中幫助調查與辯論,彌補了當事人表達不清晰的困境。
因此,法官能分清是非,但因法律與職業道德的約束,具有被動性。而律師正好可以彌補當事人的不足,打官司請律師還是有必要。
打官司為什么請律師?
第一,法官是站在公正的立場
律師是站在你的立場,幫你打官司。說形象一點,打官司就是兩方拔河,法官是裁判員,法官只負責雙方都遵守游戲規則,違反了規則,就給你糾正。
而律師則是你的隊友,幫你一起拔河的人。你和對方拔河,有隊友的幫助,當然可以增加你的勝算。
第二,法官只負責開庭,律師是全程陪你參與
一個案子,只有在開庭時,你才能見到法官,而開庭前,各種準備工作,法律程序,證據的收集。當事人如果什么都不知道,起訴都沒法起訴。法官都見不到,何談讓法官幫你主持公道?即使見到了法官,你什么都沒準備,法官怎么幫你,只憑法律去判案嗎?不去看事實嗎?
而大多數時候,雙方說的事實都不一樣,法官相信誰,當然要靠證據去做支持,而當事人對于哪些證據有用,哪些證據有用根本不知道。一股腦把所有的材料都帶到法院去,法官在你的所有材料里面,慢慢幫你挑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法官每天要審的案子很多,而且法官幫你去整理材料,收集材料,本身就失去了公正性,他是裁判,不能幫任何一方。
第三,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標的的大小去酌情考慮,是否請律師
如果案件的標的不大,案件比較容易,你自己打官司就可以,不用全程請律師,因為律師費也是比較高的。
如果案件的標的比較大,案件也比較難搞定,案件的輸贏對你很重要,那建議還是請一個律師,因為法院的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一錘定音的效果,比如小孩撫養權的問題,一旦判給哪一方,影響的就是小孩以后一生的事情。
有律師在旁邊輔助,在法律流程,你不用再擔心;證據這一塊,能收集到的,律師肯定會考慮到,可以增加你的勝算率。如果對方請律師,你不請,那你的勝算又會降低,畢竟律師既對法律熟悉,又對你的案件事實證據清楚,勝算自然而然會提高。
第四,可以法律咨詢,花錢買心安
好多當事人,面對打官司,內心其實是焦躁不安的,整晚睡不好,擔心官司是輸贏,或者其他法律問題。
請了律師,遇到問題,可以向自己的律師咨詢,及時解決自己的困惑,對于勝算和敗訴的可能性,律師大致都會說一下,不管輸贏,你心里都有底,花錢買個安穩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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