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租到期無法搬家算違約嗎?
疫情期間,各地從政府到街道再到小區都下達了各式各樣的防控手段,無一例外的是“隔離”,很多租房的小伙伴因房屋租賃期滿而發愁,有的是因為被隔離無法搬家,有的是因為現階段再去找新房又困難,那么租賃期滿暫時無法搬家,該怎么辦呢?
?和房東商量續租房屋。
合同期滿后,如果租戶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房屋承租人還想續租并且與房東達成一致的話,應當簽訂續租合同,約定好新的租賃期限、租金等。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如果無法續租,因隔離無法搬家算違約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明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搬家之前,就已經有不按期支付房租等違約行為,房東已經要求解除合同搬離房屋的,此種情況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根據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響以及當事人主張免除責任的理由由法院進行綜合考量。即使在疫情期間因隔離無法搬家構成不可抗力,房東依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如果雙方對合同履行沒有爭議,那么因隔離無法搬家構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租賃期滿承租人無法按時搬離房屋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不搬離的同時,也應參照此前合同約定或雙方協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使用費。
延伸:承租人可以因租房在疫情期間實際不居住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嗎?
雖然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但需要判斷疫情是否足以影響合同的履行。
原告孫某是寧波市海曙區某樓盤一間公寓的房主,將房屋租給被告王某從事日租經營業務,約定房屋租賃期間為5年,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隨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被告稱因出于社會責任,已經全部取消春節訂單并全額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與原告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原告未及時回復。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樓房采取全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被告認為案涉房屋已無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聯系被告,表示愿意減免半個月房租,后期租金減免情況視疫情發展再協商,但被告堅持解除合同。
原告于是在2月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訴狀,訴稱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長達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違約金。
經過調解,當天下午5點,雙方通過移動微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違約金,且不要求原告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無法前往寧波騰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給予其一定騰退時間。原告也答應等房屋封閉措施解除后再行騰退房屋。
總結
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和出租人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后就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爭議時,應及時進行溝通協商,綜合考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適當延長租期,或適當降低租金、免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