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繼承房產過戶流程
當父母健在時我們是不能到公證處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只能辦理公證遺囑,因為繼承要在繼承人去世之后才可以辦理,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父母健在繼承房產過戶流程的詳細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父母健在繼承房產過戶流程
1、父母健在不能到公證處辦理房屋繼承公證。
2、繼承公證是業主死后才能辦的,業主健在時,只能辦理贈予公證,或辦理公證遺囑。辦理贈予公證后,可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贈予過戶。
3、辦理公證遺囑后,也要等父母去世后,才能辦理房產繼承的過戶手續。
父母健在繼承房產過戶流程
二、案情介紹
原告羅紹玲、李春風、李夏艷、李秋盛、李冬生因與被告吳瑞寧房屋產權及繼承糾紛一案,向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原告羅紹玲與李秀松是夫妻關系,并生有4個子女,即李春風、李夏艷、李秋盛、李冬生。70年代,全家陸續從原籍廣東省信宜縣遷往香港定居。1987年3月,李秀松在深圳市寶安縣城購買19區24幢103號房屋(下簡稱103號房屋)1套;1989年8月,又與原告李春風合資購買寶安縣新安鎮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號房屋(下簡稱202號房屋)1套。1991年3月,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后,原告在清理遺產時,發現被告占有上列2套房屋拒絕交還;同時,第三人龔學森占租該房屋。故起訴要求確認原告對2套房屋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判令龔學森遷出占租的房屋。
法律分析:李秀松與羅紹玲早在1950年1月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4個子女,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婚姻。李秀松未與羅紹玲解除婚姻關系,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未婚證明書及聲明書,與吳瑞寧結婚,是重婚行為。李秀松與吳瑞寧的婚姻應屬無效婚姻。造成無效婚姻的主要責任在李秀松。原告羅紹玲明知李秀松與吳瑞寧結婚,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參加他們的婚禮,后又與他們簽訂夫妻3人共同生活協議,亦是錯誤的,應負相應責任。被告吳瑞寧與李秀松結婚后,獲知李與羅紹玲是夫妻,不提出解除自己與李秀松的不合法夫妻關系,卻與李秀松、羅紹玲簽訂夫妻3人共同生活協議,同樣是錯誤的,亦應承擔相應責任。至于原告李春風提出202號房屋是與李秀松合資購買,缺乏事實依據,不予認定。訟爭的103號房屋及202號房屋,是李秀松與羅紹玲夫妻共有財產,李秀松死后,其份額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被告吳瑞寧不是李秀松的合法繼承人,不享有合法繼承權。基于李秀松與吳瑞寧不合法婚姻的主要過錯在李秀松,羅紹玲亦有責任,且吳瑞寧已長期居住103號房屋,并在寶安打工謀生,考慮其生活出路,羅紹玲的夫妻共有的兩套房屋中,應給予吳瑞寧一定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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