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正常情況下協議離婚有效嗎
精神病人正常情況下協議離婚有效嗎
最高人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是一種身份關系,因此一般說來,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不能與精神病患者“協議”離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精神病患者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的。另外,我國《婚姻登記條例》中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患精神病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由法院來判決。
第一,先判斷此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如果此精神病患者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在此患者精神完全正常的情況下,可以;在此患者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
第三,如果此精神病患者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則不能協議離婚。
因此你要看這位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不能協議離婚,則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
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
涉及到精神病人的不能協議離婚。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因此,由于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過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精神病人離婚必須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就是配偶,但是離婚本身就是與配偶離婚,所以配偶肯定不能再作為離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一般情況下,是精神病人的父母來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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