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肖像權的行為
侮辱肖像權的行為
一、公眾人物肖像權的界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肖像所體現(xiàn)的精神利益及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其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xiàn)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而我在這里所講的是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公眾人物亦稱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圍內具有重要影響,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并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其以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性為構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體現(xiàn)了公眾人物的特性。公眾人物是在社會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職人員;公益組織領導人;文藝界、娛樂界、體育界的“明星”;文學家、科學家、知名學者、勞動模范等知名人士。
公眾人物是人,是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他們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權的特點:
第一,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權的性質是人格權,維護的是以形象作為自然人標識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權,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財產上的利益。第二,肖像權具有明顯的經(jīng)濟利益。與其他具體人格權有所不同,肖像權是一種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的人格權,這種財產利益從肖像的美學價值產生的,將具有美學價值的肖像應用到市場經(jīng)濟中,肖像的美學價值就會轉化為財產利益,創(chuàng)造財產價值。肖像的這種經(jīng)濟利益雖然與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導的地位,但是也應當予以保護。第三,肖像權是自然人專有的民事權利。這種專有性首先體現(xiàn)在形象再現(xiàn)的專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準許他人再現(xiàn)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其次,體現(xiàn)在肖像使用的專有性,肖像使用權是權利人的權利,部分轉讓使用權,是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未經(jīng)權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為侵權行為。第四,肖像權的主體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關形象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屬性,因而只能為自然人所獨有,且須特定的自然人所獨有。
二、侵犯公眾人物肖像權的情形
(一)媒體為了商業(yè)目的未經(jīng)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最主要的也是要保護肖像權所體現(xiàn)的這種精神利益。所以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新聞媒體都要盡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眾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經(jīng)其本人及其有關人員準許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業(yè)目的,這就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廣告宣傳對于商品銷售具有重要的推廣作用,而公眾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強商品的號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應。對此一些媒體為了商業(yè)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害。
(二)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的照片和錄像未經(jīng)本人同意。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專有權。根據(jù)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媒介可以對發(fā)生在公共場合的公眾活動或其他報道價值的任務、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應拍錄那些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如果公眾人物未處于公眾活動或新聞事件中,或者即使參加了公眾活動但并非報道內容所需要,則未經(jīng)公眾人物許可不得拍照、錄像。
2.擅自使用公眾人物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這主要是指新聞報刊書籍以及其他一些公開刊物未經(jīng)公眾人物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為裝飾,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頁、文章的題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專有權。如中國女演員梅婷因《希望》雜志未經(jīng)其允許將其作為封面并在旁邊寫有不相關的文字而提起訴訟,認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成立,判令《希望》雜志賠償原告4000元。
3.擅自拍錄公眾人物私人場合的肖像。私人場合發(fā)生的事實較多地涉及到隱私問題,新聞工作者拍錄他人私人場合的肖像必須經(jīng)過本人同意。“私人場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動和私人交往的空間。在私人場合,公民可以根據(jù)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地開展各種活動,這種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在任何公開場合,可以拍錄有新聞價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領域、心里咨詢處等私人場合,未經(jīng)本人同意拍錄他人肖像均為新聞侵害肖像權。在私人場合,除了違法犯罪活動或是其他同社會公眾利益或國家集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隱私性,拍錄其肖像須經(jīng)過本人同意,否則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所以,新聞工作者必須慎重對待私人場合的肖像拍錄問題,一般的私人場合應盡量回避拍錄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如果確實需要拍錄的必須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眾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于保護公民肖像權和人格尊嚴考慮,通常也被認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非法制作和擁有他人肖像;侮辱、毀損他人肖像;以及通過照片處理軟件對他人的肖像進行惡意的修改或做其他處理;這些做法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更別說未經(jīng)其許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體、報紙或是雜志征得公眾人物許可使用其照片,但他們?yōu)榱巳〉靡欢ǖ男Ч悴扇∫欢ǚ绞焦室飧淖兤湔掌蜗螅匀〉媚撤N效益。這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侵權糾紛為數(shù)不少。
5.照片有誤或是張冠李戴。一些工作人員因為疏忽大意或是不負責導致配錯了公眾人物的肖像,使圖片與說明不符或是張冠李戴,對于這類問題,一是只要工作者能對配有肖像的照片認真進行核查,就可以有效防止侵權問題發(fā)生。另外一種是使用的圖片是真實的,又有相關聯(lián)性,但是圖片說明卻是有誤的,這兩種都屬于侵害肖像權。例如奧運會冠軍劉璇的母親狀告雜志社,就是因為報刊所配發(fā)的圖片說明有誤。
三、我國法律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保護現(xiàn)狀
隨著市場經(jīng)濟體制逐漸完善和媒介產業(yè)化特征日益突出,我國有關肖像權保護的立法缺陷與快速發(fā)展的社會生活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媒體侵害肖像權的認定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境。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但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使法律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范圍有限,保護力度不夠。尤其是對于不是普通公民的公眾人物。我認為法律對肖像權保護的局限性主要表現(xiàn)在:
(一)現(xiàn)行法律保護的單一及抽象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條立法規(guī)定把以營利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導致現(xiàn)行法律保護肖像權單一,使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同樣侵害肖像權的情形得不到法律保護。例如拍攝電影屬于商業(yè)營利行為,在電影中使用他人肖像,一般應征得他人同意,但是在電影鏡頭中因表現(xiàn)某一場景而非故意顯著地使用他人肖像,則不夠成侵犯肖像權的加害行為。其次,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這條同樣是把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把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縮小了公民肖像權權益的保護范圍,使一部分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制約。雖然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以名譽權和隱私權等等來保護肖像權,但實踐中還有很多不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權,難以完全納入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范圍。實際上,侵害肖像權不在于使用他人肖像,而在于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只要未經(jīng)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又不屬于肖像合理使用,都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害。另外,對于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籠統(tǒng)、抽象,只做了一般性、大體的規(guī)定,缺乏細致明了的執(zhí)行條款。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有著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經(jīng)常需要根據(jù)個人知識背景和經(jīng)驗,對籠統(tǒng)的法律條文進行在理解。從長遠來看,這不利于對公民肖像權合法權益的保護。《民法通則》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其中,對賠償損失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使司法工作者沒有具體的標準判斷,也使受害者沒有具體的法律標準要求侵權者予以賠償。
(二)公眾人物肖像權保護不完整
肖像權主要包含公民對于自己的肖像享有獨占權和專用權。獨占權是指公民對于自己的肖像是否允許他人通過藝術再現(xiàn)的權利,專用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決定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條關于“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規(guī)定,實際上只強調了公民肖像權專用權方面的保護問題,而缺乏對公民肖像權獨占權保護的規(guī)定;同時在公民肖像權專用權的保護中,《民法通則》也只強調了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其肖像的一面。這使法律概念外延過窄,將會導致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不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結論。另一面,公民的肖像權是一種人格權,其體現(xiàn)精神利益。法律保護公民肖像權,最主要是保護公民肖像權所體現(xiàn)的精神利益,同時也保護有精神利益轉化、派生的財產利益。因此只強調以營利為目的,這顯然與民法保護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相悖。
(三)未明確規(guī)定對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我國,僅對肖像權做了一些禁止性規(guī)定,而對肖像的合理使用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由于肖像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空白,一些新聞侵害肖像權糾紛得不到合理解決,這不利于保護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保護新聞媒體合理使用肖像,也不利于司法部門在實踐中明確依據(jù)法律做出判決。例如一些案子法官從稿費與報紙的價格得出了報紙對肖像權的使用是以營利為目的結論,而報社則認為肖像的使用使宣傳衛(wèi)生知識,不具有商業(yè)意圖的廣告宣傳,所以沒有營利目的,二者的理解大相徑庭。所以,劃出一個明確的肖像權合理使用界限,對新聞媒體乃至司法機關,都是至關重要的。
四、完善我國公眾人物肖像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肖像權基本法律法規(guī)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越來越重視肖像權等人身權益。我國應借鑒國內外有關立法和審判實踐中的經(jīng)驗,完善肖像權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但我國目前的肖像權立法不能適應社會發(fā)展,因此需對肖像權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應將《民法通則》中的條文加以適當?shù)难a充。明確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歪曲、侮辱、丑化肖像的行為都是對肖像權的侵害。這是因為,無論肖像權屬于物質性人格權還是精神性人格權,肖像中包含了精神利益。侮辱、丑化及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的精神利益,權利人有權予以制止。在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時,同時也構成對肖像使用權利得侵犯。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方便司法,對于肖像的內涵和外延,法律也應明確規(guī)定。對于肖像權的保護范圍可以采用概括法和排除法來進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侵害肖像權的阻卻違法抗辯事由。例如,明確公民肖像權的具體權利內容,并將肖像制作權、展示權、公開勸等共同納入肖像權的保護范圍;在民事基本法律中對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做出明確規(guī)定;取消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制定肖像權保護方面比較細致明了的執(zhí)行條款等。
(二)完善公眾人物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范圍
既然公眾人物是人,是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其肖像權應得到保護。但為什么在新聞報道中,公眾人物肖像權保護力度比普通公民要小?究其原因是基于公眾興趣和公眾利益。對公眾人物工作生活的關注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心理需求。公眾興趣是公民實現(xiàn)知情權、輿論監(jiān)督權和言論自由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文明進步、追求民主和平等的表現(xiàn)。通常普通公民不具有新聞價值,不會引起公眾興趣。而公眾人物的言行舉止以及他們所從事的活動常常關系到公共利益,所以理應接受公眾的檢驗,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以強化對其的社會輿論監(jiān)督。同時,公眾人物在社會獲取了較多的個人權利,根據(jù)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他們就有義務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允許新聞媒體使用其肖像進行報道。在新聞報道中,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限制并不是只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還因為他們的肖像設計到新聞性的活動,這兩種原因使對他們肖像使用不具有違法性。但在行為人具有真實惡意,以及純粹私人事務的情形下除外,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負有容忍義務,也不是說公眾人物就不享有這樣的權利,公眾人物同樣享有肖像權利,受到限制的,僅僅是涉及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眾知情權的那些肖像利益。
公眾人物由于其工作性質決定,他們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人,因此他們的肖像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公益雜志或新聞報刊中使用的某位名人照片,只要沒有惡意丑化其形象,善意使用就是合法的。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能夠使觀眾、聽眾或者讀者全面、真切地了解事實,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屬于對肖像的合理使用。對肖像使用的免責主要有社會公共利益、新聞價值、公眾人物和公眾興趣、時事新聞。
1.社會公共利益。新聞媒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新聞報道中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一直是國際公認的慣例。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做出界定,但是,在實踐中,法官往往會據(jù)此做出裁量。當然學理上,社會公共利益的定義并沒有定論,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時代的進步,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地變化當中。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被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2.新聞價值。新聞價值在新聞學中,指事實所包含的足以構成新聞的種種特質的總和,是新聞工作者用以衡量客觀事實能否構成新聞的標準。但是在法學上,新聞價值實際上就是公眾知情權的另一種表述。法學上所說的新聞價值指的是能夠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價值,而不是新聞學中判斷新聞好壞的標準“價值”。只要對當今時代依然有一定的影響,那么就可以認定為具有新聞價值。在現(xiàn)代的新聞報道中,大量的圖片和錄像的使用使媒體的報道更加生動形象,但與此同時對于肖像的合理使用范圍便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例如在對新聞事件進行報道的過程中,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人物肖像通常被使用,而這種使用如果要求都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不但成本過高,也沒有操作的可能性。所以作為公眾人物的國家或部門的主要領導、影視明星,甚至是運動員和杰出的社會人物必須犧牲部分肖像權的專有性,允許新聞媒體進行相關的肖像權使用。
3.公眾人物和公眾興趣。公眾人物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廣為人知、具有相當高的社會知名度的社會成員,因為公眾人物是人們注意的焦點,能夠滿足公眾知情權和公眾興趣,同時,公眾人物與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所以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需要“克減”。在公眾場合,不能拒絕媒體的拍攝,也不能拒絕媒體為了公正評論的需要使用其肖像。
4.時事新聞。這主要是為弘揚社會正氣、揭露丑惡現(xiàn)象而使用他人肖像。以電視新聞報道新聞為例,其體裁可以分為電視消息、電視新聞專題、電視新聞評論等等。對于時事,是可以綜合采用上述各種體裁來進行立體式全方位的報道的。如紀實性新聞中記者常采用偷拍的手段而不認為是侵犯肖像權。
(三)明確損害賠償標準
我國目前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保護,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在實踐中,對肖像權的保護程度不一。因此對于肖像權責任的賠償標準應注意:
第一,損害賠償要考慮人格權的商品化問題。肖像權本身可以商品化利用,但是未經(jīng)許可而利用他人肖像并獲取一定收益的,在計算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時,應將商業(yè)化利用所獲得的經(jīng)濟利益與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分開計算。一般而言,肖像權人的名氣和獲益成正比關系,因此,在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可以考慮各明星肖像使用許可的市場價格。對肖像的非商業(yè)化利用,如果確實造成精神損害,行為人應當賠償精神損害。
第二,在確定損害賠償額的時候要考慮侵害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有必要考慮肖像制作的背景,具有私人還是公共屬性,有無涉及隱私,侵權人是否從中獲利,肖像權人的地位和特征等等,以確定合理的數(shù)額。如果侵害肖像權造成了對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例如散布他人裸體照片,導致名譽、隱私等受侵害,表明受害人的損害后果較為嚴重,在計算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應予以考慮。
第三,損害程度。損害大多賠,損害小的少賠。性質不同的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不一樣,如未經(jīng)肖像權人許可將其裸照展出和將其肖像制作成掛歷出售對當事人的損害就不一樣。同一主體多次或長時間實施一種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偶爾一次短時間的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也必定有所不同。侵害人在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權的同時又同時侵害其名譽權、榮譽權等,應適當多賠。
總之,肖像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肖像權爭議表明公民人權、法治意識增強。面對實踐中各種各樣的肖像權侵權糾紛,我們必須切實完善肖像權的相關立法,給予公民肖像權更為寬泛的保護,尤其是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保護。同時通過對肖像權有關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可以防止公民對肖像權的濫用,另一方面也給肖像的正當使用者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核心內容: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肖像權是以肖像為基礎的人格權利。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包括不當利用他人肖像、惡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創(chuàng)制他人的肖像等。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xiàn)出來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以及肖像的使用權等。
一、肖像的特征:
1、肖像是自然人包括面部在內的外部形象的再現(xiàn),但如果表現(xiàn)為側面或其他部位,只要社會一般人能拒以判斷其身份的也構成肖像。
2、肖像是通過造型手段再現(xiàn)的視覺形象,用語言、文字、描繪的形象不屬肖像。
3、肖像必須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為人所社會一般人能拒以判斷其身份的也構成肖像。
二、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
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jīng)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xiàn)為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妝品公司未經(jīng)本人同意,在其商業(yè)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說明其化妝品能使皮膚白嫩的功能,就屬于營利型非法使用。
二進制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jīng)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jīng)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失當?shù)睦谩@纾唇?jīng)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鑒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于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shù)氖褂迷诋a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
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丑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胡須、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page]
3、擅自創(chuàng)制他人的肖像。
這是指未經(jīng)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chuàng)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jīng)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xiàn),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xiàn)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
侵害肖像權的形式是由肖像權的內容決定的。具體說,侵害肖像權主要有以下表現(xiàn)形式:未經(jīng)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經(jīng)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較為常見的、嚴重的侵權行為。但不是說侵害肖像權的都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沒有營利的目的,未經(jīng)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也應構成侵害肖像權。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看,我國法律是偏重于從人格利益上保護肖像權的,并非因肖像權具有財產性才給予保護,肖像權是如同姓名權一樣的人格權,具有專有性,對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jīng)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的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此點已為我國有些地方法院所首肯。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僅應事先征得本人同意,而且只能在本人同意的范圍內使用。如果行為人經(jīng)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其后改變使用用途和范圍,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擅自創(chuàng)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xiàn),只有公民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在客觀上再現(xiàn)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經(jīng)本人同意,擅自創(chuàng)制他人的肖像,同樣是侵權行為,如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具有真實性和特定性的特點,只有真實地表現(xiàn)出公民的形象時,才能構成該特定公民的肖像,該公民才能對之享有權利。如果畫家以某人的某一動作或某一形象為原型制作畫像,但該畫像并不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那么此畫家的創(chuàng)作行為不需要征得別人同意,不構成侵權。擅自擁有他人的肖像未經(jīng)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相片保存等。以侮辱的方式毀損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這種行為只能故意才能構成侵權。如涂抹他人肖像,毀損他人肖像等。這些行為不僅構成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二、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jīng)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guī)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guī)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qū)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在未經(jīng)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fā)的“通緝令”等等。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jīng)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jīng)本人同意,擅自創(chuàng)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xiàn),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xiàn)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fā)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jīng)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1)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jīng)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xiàn)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jīng)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jié)。(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qū)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侮辱肖像權的行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