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是勸退嗎
延長試用期是勸退嗎
不合理也不合法
1、從12月3日入職到第二年的3月12日被告知不能轉正,期限已經超過了試用期的三個月時間
2、試用期到不達用人單位的要求,需要解約的,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前通知員工
3、延遲轉正就是延長試用期,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4、賠償標準為,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進行賠償
在職場,假如個人的試用期被公司要求延長,建議個人盡早做好重新找一份工作的準備,不一定立馬辭職,但可以“騎驢找馬”撒。
為什么這么說?
在職場,一般來說,公司不會輕易延長一個人的試用期,一旦有公司要求延長個人試用期的事情發生,不外乎就是兩種情況: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個人表現讓公司不滿意。
公司為什么要延長個人的試用期呢?
作為一家正規的公司,它肯定希望招聘的員工能夠勝任工作,并且在崗位上穩定的發揮自己的能力。
所以,一般員工試用期結束,都會主動的給員工進行轉正,甚至很多公司會給一些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提前轉正。
一旦這類公司要求個人的試用期延長,則表示了公司對個人的表現不滿意,沒有達到公司的期望,但是,公司一下子也沒有更好的人選可以代替,重新去挑選一個也需要時間。
在這個時候,公司就有可能考慮讓個人延長試用期,以便公司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可以想象,這種情形下,個人已經被公司貼上了不太合適、不優秀的標簽。等待個人的,不是被公司勸退,就是被公司邊緣化,想獲得重用的可能性太小了。
為什么這么說呢?
兩個人相處、見面,雙方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今后能否很好的交往,可以說第一印象占了非常非常大的比重。
同樣的道理,一個新員工,給予了公司領導的第一印象也是非常重要,在領導的印象里面,是否夠優秀,就看試用期的表現了。
一旦試用期在領導的眼里表現不好,后期想再次改變在領導眼里的印象,想撕掉這個標簽,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這種情況下,個人的選擇最好的就是“騎驢找馬”,找到合適的下家,盡早離開,再呆下去也沒什么好結果。
個人試用期被公司延長,是因為公司不想付轉正工資。
現在有很多一些皮包公司、吸血鬼老板,專門想一些歪門邪道來降低工資成本,盡最大能力來剝削員工的價值。
其中一個辦法就是不停的招聘實習生和新員工,因為這些人的工資要求低,而且可以偷偷摸摸的不給員工買社保。
實習生,一般都是拿正式員工的40%——50%左右的工資,甚至更低,還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就可以發現很多一些銷售公司、維修公司等經常去大量招聘實習生,然后安排工作半年左右,一旦畢業了,就選擇全部不要,繼續招聘新的。
試用期員工,一般只拿轉正工資的80%,有些渣公司給得更少,所以,也存在公司故意延長新員工試用期,從而降低應付工資的做法。
一旦是這種情形,先不說個人能夠獲得轉正的機會有多少,就算個人能夠轉正,但是,呆在這樣的公司,你覺得有安全感嗎,心里舒服嗎?
所以,一般公司是很少延長新員工試用期的,一旦被公司要求個人延長了試用期,最好的做法就是盡早打算,盡快尋找合適的下家,“騎驢找馬”是個不錯的選擇。
朋友!試用期說好幾個月,就是幾個月,這是不能隨便改變的,簽訂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得。公司突然延長試用期,這完全是錯誤的,這是國家法律不因須的。當初簽訂合同就是為了公平公正,如果不以合同來這叫違約,你可以到勞動局告公司。如果能夠和談最好還是和談解決比較好,如果不能和談解決,馬上去勞動局告公司。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簡述:
1、期限:從0到6個月,可以不約定,約定的話最長6個月。而且對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試用期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合同一年期以內,試用期不的超過一個月;3年及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
2、次數:一名員工與一家用人單位僅且僅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形式:試用期不可以單獨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約定,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一般勞動合同文本的相應條款是:勞動合同期限X年,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其中試用期X個月,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4、待遇:試用期不是廉價勞動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后的80%,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責任: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需要提供不合格的證據。法條原文是: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一般會匹配崗位說明書及員工實際工作表現。
綜上,如果勞動者試用期截至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則進入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沒有延長試用期的說法。進入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又不一樣,若員工無過錯性行為,一般會涉及到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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