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公司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站在法律的角度,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畢竟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站在現實的角度考慮,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試用期,那也無可厚非,畢竟勞動者也同意的,但要拿起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話,還須考慮到時間與金錢成本。
延長試用期證明你的能力還有待考察,公司還在留你還是辭退你的天平上搖擺。據我了解,公司延長試用期的情況不多,而現在發生在你身上,你真的要考慮好兩個問題:第一:你的能力能否勝任現在的工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來一個月好好表現,把你的能力展現出來。如果答案是否定,那接下來一個月請勤勤懇懇,多學習少偷懶。第二:該公司是否值得你繼續留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你接下來的一個月就要努力表現,爭取留下的機會。如果答案是否,那就沒必要浪費一個月的時間,還是趁早另謀東家吧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一般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還是針對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有這么長的試用期的。但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試用期,都是一年時間,已經遠遠超過這個規定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雖然也是在《勞動合同法》范疇以內,對權責關系進行調整的,但更多的是以具體的組織人事條例為規定執行的,并不算違法。
對于企業來講,隨意更改、延長試用期,即為違法行為。如果是因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工作失誤,或者能力表現不足以勝任工作崗位,需要拉長考察期,正常延長幾個月的試用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類情況,一般也不得超過原來試用,否則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正常的、有正當理由的合理行為,員工都不會認真計較,總比直接開除強得多吧。就業不易,需要珍惜。
比較離譜的,是有的小企業天天在招人,試用期滿即找借口開除,以降低人工成本。這類企業行為惡劣,也成不了什么大氣候,這種就業機會也不值得珍惜。許多人工作三五個月,試用期滿即被開除,雖然氣悶,但怕麻煩,一般都自認倒楣,不與其糾纏。其實這種企業才是應該舉報、投訴的對象,大家一起維權,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讓后來者免受損失,也讓其他企業引以為戒,杜絕此類現象發生。
試用期六個月滿后,再延長三個月,這種情形已經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最長只能約定六個月;試用九個月后、轉正前被辭退的情形也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有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賠償金理由,朱律師通過一個案例來進行說明和講解。小李為一家公司新招聘的員工,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其轉正后工資的80%。在小李工作的第七個月,公司依然沒有給其轉正,而繼續給其發放的是實習工資。經小李和公司溝通后得到的答復是,試用期延長,至于延長多久尚不確定。后小李向勞動部門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公司不但沒有將小李轉正反倒單方強行與小李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小李在無奈的情形下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之間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賠償金。經過庭審,雙方舉證質證后勞動仲裁部門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申請全部請求。為什么勞動仲裁部門會支持小李的仲裁申請請求呢?因為公司已涉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權益,小李在此次事件中無任何過錯。
朱律師建議,如果用工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六個月滿后再約定延長三月,在轉正前又辭退勞動者的。說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用工單位上述行為已經涉嫌違法,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工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可要求解除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并要求用工單位支付賠償金,以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
關于試用期的最新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試用期請了15天事假,公司能延長試用期嗎?
試用期并不能因請假而延長,法律沒有賦予用人單位這樣的權利。公司在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給勞動者法定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補償或賠償如下:
你工作不到半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還應當額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用人單位故意延長職工試用期而不簽訂正式合同,是嚴重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法》第82條、98條之法定,用人單位應對滿一個月試用期的職工簽訂正式合同。
用人單位拖延職工試用期,職工應依法請求勞動仲裁,并要求賠賞。按超過試用期時間計算,應得到原工資的雙倍數額賠賞。
勞動者勞動光榮,但不能勞動被宰。依法違權,是當代職工的社會責任!
我記得我剛工作幾年老板也動不動提延長試用期,后來HR普法了幾次,勞動法規定不能延長試用期。于是后來就變成了試用期不固定為三個月了,有面試比較好的設三個月試用期,有面試情況拿不準的設六個月試用期。當然了,試用期表現好了還可以提前轉正。
勞動法規定同一家工作單位和同一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根本就沒有延長試用期的合法性。
但是從你個人來說,你去和老板說你違法了,按照勞動法我已經轉正了。老板說,那又怎樣呢?你是要繼續干呢還是不干呢?
你說我不干了,但是你得付我補償金!好吧,最多給你一個月工資走人。而且老板也可以選擇不給,你去仲裁唄,誰怕誰。大部分人會覺得為了多拿一個月工資不值當的,還是自己走了,裸辭。
你說我接著干,老板說那你找什么事!好好干表現好了給你發獎金。然后老板心里對你打了一個問號。
所以啊,最好的做法是不吱聲先干著,然后一邊找工作,畢竟裸辭有風險。如果找到更好的工作,就辭職走人。如果暫時找不到,只能在這家單位爭取更好的表現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