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扣留職工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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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同時規定,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并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并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詢問,以防丟失。
由此可見,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企業以扣押個人(人事)檔案作為手段威脅勞動者的做法,是錯誤的。現實中,經常會有企業以員工在離開公司時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等為理由扣住員工的檔案不放,也不給辦理有關手續,以為這樣就可以制約住員工,殊不知企業以這種非法的手段來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為,也是錯誤的。應該說,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檔案。如果員工因為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企業的損失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來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扣押其個人檔案。雖然檔案問題不屬于《勞動法》上的問題,因檔案問題發生爭議無法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的精神,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單位不移交檔案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可以按勞動爭議提交仲裁,由單位給予賠償。如果發生單位扣押個人檔案的情況,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家有關檔案管理部門反映,通過行政的辦法獲得解決。
工向單位提辭職時,會被單位扣留檔案,那這時該怎么辦?
1、一般員工被扣留檔案的原因無外乎有兩種,一種是因為員工個人犯錯,給單位造成損失,想逃避損失選擇辭職,單位為了滯留員工會扣押其個人檔案;另一種是因為單位需要該員工留下,但與其交談不順,為了留住他變相扣押檔案。
以上無論哪種,都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在《勞動合同法》第84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雖然有的員工涉嫌違約情況,但公司無權扣留你的檔案。
2、公司為員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單位需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如果沒有接收單位,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也就是說,不管勞動者以何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公司無論出于什么原因或目的扣留你的檔案,可以尋求法律幫助,維護個人權益。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后,以種種理由扣留職工檔案的現象較普遍。應該說,許多用人單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被辭退或者開除的,但員工本人不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只好把檔案扣著;有的員工在離開時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有的員工和單位簽訂了在職培訓協議,但提前離職,卻不愿意向單位退培訓費等。有的單位想約束員工,就把檔案扣留著。只有員工繳納了違約金,單位才把檔案關系轉走。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用人單位以雙方爭議未解決為由扣押個人檔案的做法是錯誤的。用人單位通過扣留檔案的手段來制裁職工,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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