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溫津貼的發放標準幾個月
冬至已過,數九寒天的冷冬模式在多地開啟。長期在低溫環境中工作的他們本該享受一份名為“低溫津貼”的補助,但實際上大多數人不僅沒領過這份津貼,甚至聽都沒聽過。關于低溫津貼的討論都會引起社會關注,這份津貼為什么遲遲無法落地?
什么是低溫津貼
其實和高溫津貼一樣,是在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為補償勞動者特殊消耗而支付的補貼,屬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1994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低溫作業分級》,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攝氏度的即為低溫作業。按工作地點的溫度和低溫作業時間率,低溫作業分為四級,級別高者冷強度大。
在國家層面,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有明確提到低溫環境的津貼,即按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將目光聚焦地方,通過梳理可以發現,不少地區和城市都是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順帶著提到了低溫津貼,且都表示“低溫津貼不計入工資”。但是對于這項補貼該在什么條件下發放,發多少,并沒有詳細的規定。
低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低溫津貼”有據可依內蒙古每月不少于230元
2004年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中規定: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勞同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第六十二條也規定,相關用工單位應當“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這些條款無疑也涉及了在低溫環境下的勞動保護。
目前,北京、上海、寧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也提到了低溫津貼。上海市明確規定,低溫工作環境下的津貼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出臺文件,規定了高溫高寒天氣室外作業的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其中發放高寒崗位補貼的范圍是:在零下F25攝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氣連續作業4小時(含)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
低溫津貼落地還要多久
根據規定,高寒崗位津貼應按月發放,每明230元。有研究顯示,長時間在低溫環境下作業,不僅易引起體溫降低甚至凍傷,且對人的心血管系統、免疫系統、中樞神經系統以及骨關節也會產生危害,嚴重的甚至造成死亡。
2013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凍傷”納入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2015年修訂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又將“低溫”列為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
目前,不少地區關于勞動者在低溫環境下的補償,大多以發放物資的形式實現,比如,北京市2016年10月發布的《低溫作業和冷水作業職業衛生技術規范》規定,低溫作業人員工作場所附近應設置休息室或取暖室(棚),并對工作場所的環境溫度進行定期監測,對低溫防護設備、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并為低溫作業人員提供含糖飲料等熱飲以及富含營養、高能量的熱食。
但對于低溫津貼的發放,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告訴中新網,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低溫津貼的指導性文件或政策,只有高溫津貼有相應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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